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3975号
原告:遵义奥克明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和平社区阳七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57333290XE(1-1)。
法定代表人:韩文轩。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静,系贵州十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1年1月9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播州区。
被告:贵州省遵义三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影山湖街道办事处关门山二七七货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214816830N。
法定代表人:帅洁。
被告:贵州丰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象山社区西大街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H3J1T5P。
法定代表人:王**。
原告遵义奥克明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遵义三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及被告贵州丰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原告遵义奥克明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奥克明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奥克明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2.00元,由原告遵义奥克明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开群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耀
书记员谢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