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304民初2281号之一
原告:阿拉善盟大雄聚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乌兰布和生态沙产业示范区金沙湖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900MA0QATA32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山尘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胜利路西凤凰城小区9#G8#-0-103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MA0NE5W87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阿拉善盟大雄聚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立案受理后,原告阿拉善盟大雄聚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拉善盟大雄聚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6元,减半收取1,793元,保全费1,341.5元,由原告阿拉善盟大雄聚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均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