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825执208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胜利路西凤凰城小区9#G8#-0-103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MA0NE5W87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并作出(2023)内0825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0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4年03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支付欠申请人内蒙古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案件款90482.22元,执行费1257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本次执行过程中,案件标的为90482.22元,执行回0元,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财产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没有存款,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查封,无房屋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有效可供执行财产,并将本院查控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暂未发现***其他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据《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关于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正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24)内0825执20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和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