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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81民初2911号 原告: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彰武县。 法定代表人:孔某,系总经理。 被告:刘某,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民市。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