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1民初585号
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工业园区国际印刷包装城D-2-4-1、D-2-4-2地块。
法定代表人:李涛,总经理。
被告:山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1号
法定代表人:尤如峰,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山东**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其余313元退还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员 王文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奕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