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华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1民初22199号
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工业园区昆明国际印刷包装城D-2-4-1、D-2-4-2地块。
法定代表人:李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飞,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昌吉市华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北京北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吴仁国。
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昌吉市华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5,750元,由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余额5,75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