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13911号
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工业园国际印刷包装城D-2-4-1,D-2-4-2。
法定代表人李涛,董事长。
被告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超建。
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柳青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曾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