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民初7456号
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工业园区昆明国际印刷包装城D-2-4-1,D-2-4-2。
法定代表人:李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飞,女,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云南清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铂金大道云南印象主题文化小区城市公园广场(K地块)Ⅱ号6幢902号。
法定代表人:李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清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琳燕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邓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