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汇机械制造泰州有限公司

国汇机械制造泰州有限公司与某某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11执保9号 申请人:***,男,1987年9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国汇机械制造泰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国汇机械制造泰州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国汇机械制造泰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国汇机械制造泰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如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则该账户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冻满为止。查封、扣押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