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汇机械制造泰州有限公司

3115国汇机械制造泰州有限公司与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04民初3115号 原告:国汇机械制造泰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755888327E,住所地泰州市经济开发区吴陵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州市姜堰区洪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国汇机械制造泰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国汇机械制造泰州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汇机械制造泰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8元,依法减半收取14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