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1民初1076号
原告:泊头市源丰顺租赁站,住所地:泊头市营子镇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81MA08LB1219。
经营者:***。
被告一:**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236077725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碱厂镇杨崔公路东侧22号13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6WYWR4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三: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现代产业园和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4689285658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四: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天桥东街***18号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6974760404。
法定代表人:王娟,执行董事。
被告五:济南金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1222号力高国际花园3号楼17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MWPHK7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六:山东研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水华路600号三箭汇福山庄11号楼二单元1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TRJ008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泊头市源丰顺租赁站与**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南金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研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泊头市鑫勇强建筑物资租赁站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泊头市源丰顺租赁站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一至六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泊头市源丰顺租赁站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