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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县苑发建筑器材租赁站、某某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1民初1511号 原告:献县苑发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沧州市献县淮镇前厂村。 经营者:**花。 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碱厂镇杨崔公路东侧22号13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现代产业园和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天桥东街***18号208室。 法定代表人:王娟,执行董事。 被告:济南金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1222号力高国际花园3号楼171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研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水华路600号三箭汇福山庄11号楼二单元10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泊头市鑫勇强建筑机械物资租赁站,住所地:泊头市王武庄镇东苏屯村。 经营者:***。 献县苑发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济南金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泊头市鑫勇强建筑机械物资租赁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研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原告献县苑发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苑发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 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