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1民初6223号
原告:重庆欣雨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龙安大道5号(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84872184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皂桷树村临谢家院子组2号1-3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XEBYJ4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欣雨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重庆欣雨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欣雨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欣雨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欣雨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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