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财保14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新时大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1号院4号楼5层05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4937969XF。
法定代表人:李艳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立,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万筑创享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16(商务区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0FARAXW。
法定代表人:汪启帆。
北京新时大功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作出(2022)京0118民初33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万筑创享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账号为XXXX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495383元。后被申请人北京万筑创享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账号XXXX)账户内存款495383元被冻结。后因北京新时大功机械有限公司与北京万筑创享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之间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北京新时大功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8日申请解除对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新时大功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万筑创享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账号XXXX)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栗 茜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东冉
书 记 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