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卓信金控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兴义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02民初1324号之一 申请人:卓信金控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双山大道7号2805房A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WJX01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兴义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黄草办福民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215300246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卓信金控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兴义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卓信金控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兴义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价值631000元的财产进行冻结或查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卓信金控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兴义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价值631000元的财产。 查封、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隐匿、转移、变卖、出租、毁损被保全的财产或实施其他导致查封、冻结财产权属变更的行为,亦不得在查封、冻结财产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如需变卖被保全财产,需经本院批准,并将变卖所得价款向本院提存。 卓信金控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如继续申请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续行保全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被申请保全人兴义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