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102民初1324号
原告:卓信金控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信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南沙区双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段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斌、白维轩,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兴义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务公司),住所地在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陈明廷。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祥辉、张海,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卓信公司诉被告水务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耀斌,被告水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祥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卓信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财务咨询服务费5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5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利息直至欠款本金清偿为止,从2019年10月14日起暂时计算至2019年11月17日为51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已经支付的律师费用30000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日,被告大股东贵州兴义阳光投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关于融资服务方提供融资服务的同意函》,该函件同意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融资咨询服务,待被告完成授信后由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并于融资款到账后支付服务费。之后,原告按照约定提供融资咨询服务并积极引荐出资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贵阳分行”)。为明确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签订《财务咨询服务合同》明确从2019年8月9日起70日内原告方应当促成融资,合同还约定收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50万元财务咨询服务费。在原告的积极协商下浙商银行贵阳分行审批后同意给予被告5000万的授信额度并同意在2019年10月份放款,浙商银行贵阳分行于2019年9月29日提前将5000万的授信额度款转至被告账户,按照约定被告应当于2019年10月11日前支付原告财务咨询服务费,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水务公司辩称,1、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是无异议的,原告未完整履行服务事项;2、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3、对律师费及保全费、诉讼费请法院综合考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2日,贵州兴义阳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水务公司向卓信公司出具《关于融资服务方提供融资服务的同意函》载明:“经研究决定,同意卓信公司(以下简称“卓信金控”)、贵州卓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信企业”)为贵州兴义阳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子公司水务公司和兴义市人民医院提供融资咨询服务,其中,以兴义市人民医院作为融资主体的融资由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牵头方,并签署融资服务相关协议。引入资金形式:融资租赁、银行贷款,融资额度及期限以实际放款金额为准,卓信金控和卓信企业引荐的租赁公司及银行对以上融资主体完成授信后,经阳光集团请示兴义市人民政府获批后,由阳光集团或水务公司分别与卓信金控、卓信企业签订《联合融资租赁委托服务合同》和《财务咨询服务合同》,融资到款后,阳光集团或水务公司按实际融资到款金额计算并支付卓信金控或卓信企业服务费,服务费计算公式如下:融资租赁融资服务费=实际放款本金×【融资期限】年×【0.4】%、银行贷款融资服务费=实际放款本金×【融资期限】年×【1】%,特此函告。”贵州兴义阳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水务公司在落款处签章确认。2019年8月9日原告卓信公司(乙方、受托方)与被告水务公司(甲方、委托方)签订《财务咨询服务合同》约定:“鉴于甲乙双方已就乙方受甲方之委托为其提供银行贷款融资相关财务咨询服务达成一致意见。……1、服务方式:乙方为甲方普通银行贷款融资提供财务咨询服务;2、乙方职责:乙方为甲方设计融资方案,并促成甲方与出资方签订贷款融资合同,所融资金进入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视为本合同项下乙方所负贷款融资财务咨询服务义务履行完毕;3、融资金额:本次计划融资总额50000000元(大写伍仟万元),为了增强资金的落地性,乙方将牵头组织1至2家资金方分别尽调推动本次甲方融资,每投放一笔资金后,甲方须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相关条款及计算方式及时支付给乙方财务咨询服务费。……第二条报酬与费用1、财务咨询服务费(1)计算方法:财务咨询服务费=合同融资金额×【融资期限】年×【1】%注:该计算公式为明确计算方法之用,最终支付金额以实际合同融资到账金额和实际融资期限为计算依据。每投放一笔资金,甲方须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相关条款及计算方式及时支付给乙方财务咨询服务费。(2)财务咨询服务费支付时间:融资资金进入甲方指定账户之日(下称“支付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含甲方收款日)。(3)支付方式:财务咨询服务费甲方应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第五条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的,应按以下情形分别承担违约责任:(1)乙方促成甲方与资金方签署融资合同并取得资金而甲方怠于支付财务咨询服务费时,逾期不超过15天的,甲方应按所欠财务咨询服务费总额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的,甲方除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按所欠财务咨询服务费总额千分之三每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利息。……2、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如超出甲方委托事项范围进行融资咨询服务活动的,则应向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当予以赔偿。……由此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卓信公司、水务公司签章确认。原告称2019年9月29日浙商银行已经放款5000万元至被告账户,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咨询服务费,原告遂诉至本院。
庭审中,被告水务公司认可与原告卓信公司存在合同关系,亦认可已经得到5000万元融资款,且原告已向其开具500000元的咨询服务费发票。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关于融资服务方提供融资服务的同意函》、《财务咨询服务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卓信金控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对被告兴义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财务咨询服务,被告兴义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却未按约支付服务费用,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财务咨询服务费50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违约金利息的诉请,本院酌情将两项费用合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诉请被告承担原告已经支付的律师费用30000元,有委托代理合同和发票予以证明,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兴义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卓信金控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财务咨询服务费500000元;
二、被告兴义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于上项同时支付原告卓信金控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违约金(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9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兴义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卓信金控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0元;
四、驳回卓信金控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10元,减半收取5055元,由被告兴义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雪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夏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