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2301执2888号
申请执行人:***,其余略。
被执行人:兴义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其余略。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兴义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于2018年8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兴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9月8日作出“兴劳(人)仲案裁字{2017}92号附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十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壹万捌仟元(18000元),2、双方共同到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共同缴纳2007年7月3日至2017年5月9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后申请执行人***对裁决不服,依法向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提取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黔2301民初7758号”民事判决书。故本案据以执行的“兴劳(人)仲案裁字{2017}92号附2号”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黔2301执288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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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陈洪
审判员李海
审判员刘飞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