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2民终5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中核(北京)核仪器厂财务处副处长,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核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师庆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芳,女,1963年3月18日出生,中核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住中核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江,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核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控制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17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中核控制公司支付我2016年1月至2016年7月期间的年终奖金40000元。事实和理由:中核控制公司在2016年之前向我支付了年终奖金。我在2016年1月至2016年7月期间每月都通过了考核,年终奖金属于薪酬的一部分,中核控制公司应向我支付上述期间的年终奖金。
中核控制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予维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中核控制公司向***支付2016年1月至2016年7月期间的年终奖金4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4年1月1日入职中核控制公司,任财务部副经理,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7月31日,***因个人原因与中核控制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与中核控制公司之间不存在关于发放年终奖金的约定;中核控制公司不存在关于发放年终奖金的制度。中核控制公司向***发放过2014年和2015年的年终奖金。
2017年4月1日,***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劳仲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中核控制公司向***支付2016年1月至2016年7月期间的年终奖金40000元。2017年8月10日,开发区劳仲委作出京开劳仲字[2017]第578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的申请请求。中核控制公司同意开发区劳仲委的上述裁决;***不同意上述裁决,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向劳动者发放年终奖金不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虽然中核控制公司曾向***发放过2014年和2015年的年终奖金,但中核控制公司与***之间并无关于发放年终奖金的约定,中核控制公司亦没有关于发放年终奖金的制度,故是否向员工发放年终奖金应属中核控制公司自主决定的权限范围,***关于要求中核控制公司支付2016年1月至2016年7月期间的年终奖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
二审审理中,***提交:1.中核(北京)核仪器厂在职劳务派出职工工资及福利发放汇总表复印件2份,证明2016年和2017年均发放了年终奖,中核控制公司发放年终奖也是惯例;2.***的五险一金缴费明细,显示2016年申报基数18846元,而***的工资标准是12500元,说明中核控制公司将年终奖作为其工资收入予以计算。中核控制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认可,称该职工工资及福利发放汇总表不是其公司的,而是中核(北京)核仪器厂的,与其公司无关;2016年的五险一金缴费明细中申报基数是以2015年的收入为计算标准的,与2016年的收入无关。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职工工资及福利发放汇总表显示的单位名称系中核(北京)核仪器厂,无法体现中核控制公司年终奖发放情况;2016年五险一金缴费明细申报基数无法推断出***2016年的收入情况。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具有一定的用工自主权,向劳动者发放年终奖金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否应当发放年终奖金应当依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以及双方约定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未能举证证明中核控制公司存在关于发放年终奖金的规章制度,亦未能举证证明中核控制公司与***之间存在关于发放年终奖金的约定,其主张2016年1月至2016年7月期间的年终奖金,依据不足。一审法院驳回***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坚持该项主张,因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卜晓飞
审 判 员 王晓云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金 铭
书 记 员 周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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