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和田星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中核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2民初36284号

原告:北京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志新东路5号鸿基世业商务酒店A座六层616室。

法定代表人:朱兆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斌茹,女,北京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师,北京市忠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核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姜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男,中核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公司)与中核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控制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审理,原告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斌茹、郑师,被告中核控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徐静到庭参加诉讼;于2020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二次审理,原告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斌茹,被告中核控制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徐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78人·月技术服务合同总费用,按照2018年1月12日签订的第三份合同结算单价27
440元每人每月计算,78人·月合计2 140 32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提前解除原告派驻26名工程师劳动合同给原告带来的用工损失费合计人民币1 358 28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费,以合同金额和用工损失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上述第一、二项请求之日止,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4.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4月6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应被告中核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邀请,参与被告NicSys2000、8000系列控制系统产品测试、产品设计工作,期间累计共派送35名符合被告技术要求的工程师(这些工程师均通过了被告研发部的面试),累计提供了238.2人·月的技术服务。截止到立案,已结算160人·月的技术服务费,尚有的78人·月的技术服务工作量未结算。原告自2017年4月6日起,向被告研发部派驻工程师参与被告单位NicSys2000及NicSys8000系列产品的测试、开发和样机维护等工作。当时,原告派驻工程师团队业务素质高、工作踏实、爱岗敬业,得到了被告研发部各项目组老师的一致认可,而且由于被告单位2017年度“ 6.30及9.30项目节点”时间紧、任务重,2017年6月初被告研发部又再三请求原告增派工程师来保障其项目顺利进行,并同时通知原告找被告总师办落实增派工程师的技术服务合同,原告累计共派驻工程师35人次。根据被告总师办跟原告2017年4月和6月签订的2份测试劳务服务合同,测试服务费分批次结算,每次结算均以被告研发部项目组老师签字确认的人月考勤表为结算依据,并辅以被告研发部项目组老师签字的工作内容确认单为参考。原告派驻被告研发部各个项目组的工程师均受被告各项目组负责老师的统筹规划安排,具体工作内容随着该老师的统筹安排而相应调整。原告作为测试技术服务供应商,严格履行了自己的服务义务。可是被告作为测试技术服务雇佣方,一直怠于履行自己的付款结算义务。2017年,原告按照已经签订了的技术服务合同结算节点,在取得被告研发部门签字确认的考勤表和工作内容确认单后,找被告总师办进行项目结算时,被告以各种借口拖延。2017年12月底,原告要求被告将全部工程师撤走,方可启动与原告签订合同、进行结算事宜。原告因资金异常困难,在万般无奈情况下,原告于2017年12月29日撤走大部分工程师,仅留4名可靠性测试组的工程师在被告单位研发部继续执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到期的《NicSys_2000平台可靠性试验劳务外协技术服务合同》。2017年12月7日应被告单位总师办朱晓明电话通知原告接口人,让原告将70人·月项目报价确认函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对方。但是,直至2018年1月12日中午12时许,原告接口人经多次与被告总师办朱晓明联系后,才拿到被告最终签字盖章的第3 份测试技术服务合同,即:《NicSys2000平台二层集成测试技术服务外协合同》。且被告总师办在该合同中,并未附技术规格书。2017年12月28日,被告总师办朱晓明发给原告接口人的技术规格书文档名称为《NicSys2000平台L2层集成测试外协服务技术规格书》,该技术规格书与被告总师办郭震2017年11月24日发给原告接口人的询价技术规格书内部编号完全相同,即:版本相同,但内容却有几处不同,该技术规格书文件题目删去了“劳务服务”字样,技术规格书第3条,服务范围,删去了“提供70人月的测试工程师”字样。原告接口人曾就此疑点与被告总师办朱晓明沟通,但是被告单位则只回答了删去“劳务服务”字样的原因,删去“提供70人月的测试工程师”字样的原因并未回答。经原告多方催促,被告至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且因被告以胁迫手段突然让原告撤走大量工程师,原告在资金压力巨大的情况下,不得不提前解除与这26名工程师的劳动合同,并向26名工程师支付了经济补偿款,这部分损失应由被告负担。提前解除这26名工程师给原告带来的用工赔偿费为:21人x27440元/人月*2个月+5人*27440元/人月x1.5个月,共计1 358 280元。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中核控制公司辩称:1.被告与原告之间的技术服务费用通过三份合同的签署以及履行已经全部支付完毕,被告不欠原告任何的未支付的技术服务费用。2.针对原告所称应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利息的问题,被告提供的三份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验收时间是2018年1月29日,原告主张支付利息的时间是错误的,因为那个时候合同还没有履行完毕。3.双方之间的合同及履行情况:第一份合同于2017年4月26日签订,这份合同确实是按照工作量来结算的,但不是按照原告安排的工程师出勤人数、考勤情况,结算的依据是原告完成了相应的工作量后,由被告组织相关的测试确认,然后出具验收报告、工作内容确认单才进行结算的。该合同被告已经支付完毕了。第二份合同于2017年6月6日签订,服务项目内容是2000平台可靠性,总价是78万元,这份合同也是按照工作量来进行结算的,每一次付款的节点,要求完成被告安排的相关任务,经被告确认并开具发票后,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而不是依据考勤表来支付服务费用。此份合同也是需要双方出具相应的工作确认单。该合同款78万元也已经支付完毕。第三份合同是2018年1月12日签订的,服务的项目是2000平台二层集成测试,这份合同和前两份合同有些不同,不是按照人月工作量作为结算节点,合同款是1 920 800元。该合同中双方不是依据人月工作量完成情况来支付款项的,而仅以完成工作内容作为支付的依据。需要说明的是,因为双方并没有合作过,被告不了解原告技术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状况,通过前两份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被告发现用人月量、工作量作为结算依据,会出现出勤人员可能大于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效率比较低的问题,所以说在第三份合同最终签署的时候。实际上是修改了之前的结算、合作方式,技术规格书里已经没有人月、工作量这样的表述了。在第三份合同的签署过程中,虽然初次沟通时该合同出现过以工作量结算的考虑,但是最终因为工作量的这种结算方式效率比较低,不经济,所以最终在签署合同的时候,是按照工作任务支付。原告就相关合同内容提出的意见和被告相关负责人给予的回复,其中能够显示技术规格书及附件中,劳务字样已删除。

原告和***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和***公司派驻中核控制公司35名员工考勤统计表、逐月考勤明细表,证明中核控制公司研发部详细记录了和***公司派驻工程师的每日出勤情况,双方结算的重要依据是人月数。

被告中核控制公司对其工作人员签字的考勤表真实性认可,但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第1、2页的汇总表系原告自行制作,不认可真实性,与本案无关。

证据二、和***公司派驻中核控制公司员工上班用的30张门禁卡照片,证明这些门禁卡均是由中核控制公司颁发给和***公司派驻在中核控制公司上班员工的,提供技术服务是双方协商一致的行为,且真实存在。

被告中核控制公司对门禁卡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证据三、顺丰快递物流信息打印件,证明2018年9月13日至2018年10月29日期间,原告与中核控制公司沟通未结算技术服务合同,希望友好协商服务费结算事宜。

证据四、通知函复印件,证明和***公司快递给中核控制公司4份通知函,中核控制公司怠于履行结算义务。

被告中核控制公司对证据三、证据四的真实性认可,其收到了通知函,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证据五、2018年9月21日中核控制公司发送给原告未结算工作量核查确认函复印件,证明对原告提出的78人·月未结算工作量的事实,中核控制公司未提出异议。

被告中核控制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其确实在核查。

证据六、双方已经签订并执行完毕的三份技术服务合同内容摘录,证明从三份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结合证据一考勤明细表可以看出,双方自开始合作起,合作模式是先派驻工程师到被告研发部工作,后进行合同签订及结算流程。整个技术服务过程是连续的,多个结算合同与整体的工作量存在相互关联,相互印证的关系。虽然是以多个合同进行结算,但是所有的结算内容是被包含在原告提供的整体工作量内。

被告中核控制公司认为该证据是原告从合同中节选的,被告不认可,应当以合同为依据。

证据七、2017年4月26日双方签订的第一份《技术服务合同》、合同附件一《技术规格书》、附件二《保密协议》、《工作内容确认单》、银行业务回单、2017年3月23日双方往来邮件截图打印件,证明双方结算的依据是被告研发部确认的考勤表,即原告提供的工作量;原告派驻工程师的工作内容是由被告研发部具体项目组决定的,不会完全依照技术规格书的内容实施,结算的依据是技术服务时长;合同尾款支付时间远远超过了合同约定期限;被告要求必须派10个人。

被告中核控制公司认为邮件往来记录即便是真实的,也与本案无关;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证据八、中核控制2017年6月6日与和***签订的第二份测试外协技术服务合同及阶段性结算验收材料和银行汇款凭证,证明(1)该合同再次证明了双方公司的合作模式是:先派驻工程师到研发部进行工作,再进行合同签订及结算。(2)该合同付款比例安排的很离谱,不符合商业常规,且付款速度越来越慢。(3)从验收文件上看,中核控制公司总师办对于验收文件的要求越来越苛刻。基于和***公司提供的是技术服务,根据合同要求,所有的技术文件都是和***公司在提供技术服务的过程中交给了中和控制公司。中核控制公司总师办在阶段性结算过程中对于验收资料的数量和内容逐步加码,其苛刻要求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不符合行业特点。

被告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该份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证明目的不认可。虽然技术规格书里写四个人,但原告提交的出勤并不是4个人的,原告并没有完全按照要求来,最终总人数超过了14个人。

证据九、中核控制公司2018年1月12日与和***公司签订的第三份测试外协技术服务合同,以及自中核控制公司发出该合同的招标邀请、询价、议价、签订、本合同派驻工程师个人简历的邮件、短信及阶段性结算验收材料和银行汇款凭证,证明(1)该合同首页签订日期,打印版2017年,中核控制签订时,将打印版签订日期,手工修改为了2018年。(2)从中核控制公司与和***公司往来邮件的内容及附件中可以看出,中核控制公司总师办刻意篡改技术规格书的行为真实存在。(3)中核控制公司自发出第三份和***公司的招标邀请起,双方一致是就70人月技术服务项目展开商务谈判,和***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将加盖公章的70人月项目报价确认函发给了中核控制公司。

被告对合同的真实性认可;对邮件真实性认可。但第三份合同的文本和前两份的合同文本完全不同,里面根本没有体现人月量这种结算表述,公司领导经研究决定第三份合同不再按照人月量的方式来计算,而是按照完成指定工作任务来进行支付相关的服务费用,中核控制公司又重新给原告发了一份更新后的技术规格书,其他的内容并没有什么特别大的变化,针对第三份合同,被告已经按照合同进行了结算。短信的真实性无法核实,该人已经离职;对邮件予以认可。

证据十、中核控制公司监察审计部2018年6月1日调查和***公司情况说明照片,证明中和控制公司审计部曾向和***公司接口人了解情况,并当面整理出纸质版情况说明文件。中核控制公司各层级相关负责人均知悉欠付和***公司项目款一事。

被告中核控制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证据十一、和***公司项目接口人2018年10月22日给中核控制公司姜宏发送的电子邮件,证明和***公司接口人曾经通过当面沟通和电子邮件沟通形式,向中核控制公司的姜宏反映双方未结算工作量问题。

被告中核控制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

证据十二、2018年7月17日段斌茹与中核控制公司刘会开通话录音,证明中核控制公司多个部门相互推诿扯皮。

被告中核控制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录音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录音中刘会开也反复地说了,工作量不是他能够确认的,要走程序,该证据不合法。

证据十三、技术服务合同,证明原告沟通了一年多,始终未收到被告响应的合同。故单方出具合同并签字盖章快递给对方。该合同具备法律效力。

被告中核控制公司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真实性不认可。

证据十四、2017年6月10日被告控制研发部冯行发给原告的外协需求邮件截图,证明双方第1和第2份合同对应的14名工程师到岗后,被告自2017年6月份又向和***提出了明确的用工需求,并且这些工程师类别并非双方已履行完毕的3份合同中所约定的工种。

被告中核控制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这份邮件是被告为了第三份技术合同项下的工作而提前发给原告安排人员面试用的。其中第一项对应的是第三份技术合同项下技术规格梳理的的3.2.3及6.1条的工作内容,第二项软件测试对应的是3.2.1及3.2.2,第三项对应的是技术规格的3.2.1及3.2.2,第四项对应的是3.2.1及3.2.2。被告启动了第三份技术合同后就已经开始安排人员面试,所以被告才给原告发送了用人需求。

证据十五、2017年6月20日被告研发部杨素娟发给原告的物料管理员需求短信,证明物料管理员并非双方前3份合同中约定的需求工种。

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履行内容对应第二份合同。

证据十六、2017年6月下旬被告员工冯行通过微信发给原告的文档员、物料管理员需求微信,证明文档员、物料管理员并非双方前三份合同中约定的需求工种。

证据十七、2017年10月25日,原告与被告员工毕艳梅微信内容,证明双方第一份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为2017年4月6日至2017年9月6日,合同到期后,应被告请求,让该合同项下的10名工程师继续留任,开展二期工作量任务。

被告对证据十六、十七真实性认可,但认为是针对三份合同的履行。

证据十八、2018年7月4日至2018年11月5日,被告副总经理董治国与原告通过微信沟通未结算合同事宜的截图,证明截止到2018年5月17日,双方签订的前3份合同款全部结算完毕,对方认可仍有未结算部分工时的事实。

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聊天记录只能证明被告内部审核人员在做汇报,无法证明原告所述证明目的。

证据十九、许涛2017年7月份加班申请表,

证据二十、张蕾2017年7月份加班申请表,

证据二十一、符亚聪2017年7~8月份加班申请表,

证据二十二、梁富、邢建康、杜凯召、李梦莹加班申请表,

证据二十三、芦淇2017年8月份加班申请表,

证据二十四、靳朝丹2017年9月份加班申请表,

证据二十五、孙会艳2017年9月份加班申请表,

证据二十六、霍雨佳2017年7月份加班申请表,

证据二十七、杨攀2017年7月份加班申请表,证明该员工根据中核项目组安排进行多次值班。

证据二十八、石欢欢2017年7月份加班申请表,

证据十九至证据二十八共同用以证明被告安排上述员工从事合同以外的工作。

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邢建康从事的内容对应第三份合同技术规格书的3.1及3.2条;符亚聪对应的第三份合同技术规格书3.1及3.2条;许涛对应的是第二份合同技术规格书的3.1及3.2条,是做实验之前的准备,三份合同内都有文档工作;张蕾对应的是第二份合同技术规格书3.1及3.2条;靳朝丹对应的是第三份合同技术规格书3.1.1及3.2.2.梁富对应的是第一份合同技术规格书3.1及3.2条。

被告中核控制公司为反驳原告和***公司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第一份技术服务合同;

证据二、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据三、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付款时间分别为:20170608/20170728/20170817/20181013)。

被告中核控制公司提交证据一至证据三共同用以证明双方就“NicSys2000平台L1层系统测试外协技术服务”项目的技术服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被告已支付全部合同约定服务费用。

原告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证据四、第二份技术服务合同;

证据五、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据六、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网上银行电子回单。

被告中核控制公司提交证据四至证据六共同用以证明双方就“NicSys2000平台可靠性试验劳务外协技术服务”项目的技术服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被告已支付全部合同约定服务费用。

原告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证据七、第三份技术服务合同及验收报告;

证据八、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据九、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网上银行电子回单。

被告中核控制公司提交证据七至证据九共同用以证明双方就“NicSys2000平台二层集成测试技术服务外协”项目的技术服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被告已支付全部合同约定服务费用。

原告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认为第三份合同没有技术规格书。

证据十、往来邮件打印件,证明原被告之间的第三份合同不是按照人月量结算的,而是按照完成情况来结算的,原告收到了邮件,还提出了修改意见。

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六,本院认为,该内容系原告自行制作,本质上属于当事人陈述,本院将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对其所载内容进行综合认定。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七中的往来邮件,本院认为,原告能够当庭打开邮件以供核对,打印件内容与网页内容一致,该邮件内容形成于2017年3月23日,被告并未否认郭震为该公司员工,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九中的短信,本院认为,短信内容形成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并未否认郭震、朱晓明为该公司员工,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十,本院认为,该证据系原告单方作出,本质上属于当事人陈述,本院将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对其所载内容进行综合认定。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十二,本院认为,该证据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在原告能够提交该录音的原始载体且被告未否认其真实性的情况下,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对于和***公司提交的证据十三,本院认为,该合同并无中核控制公司签字,且该公司未予认可,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十四,本院认为,被告陈述该用工需求系针对第三份合同,邮件中载明的人员数量与第三份合同接近,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得出上述邮件内容超出第三份合同履行范围的结论,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确认。对于证据十五至证据十七,本院认为,已经履行完毕的三份合同履行时间存在交叉,无其他证据佐证且被告对此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仅凭该证据内容不能得出人员需求超出前三份合同范围,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确认。对于证据十九至证据二十八,因双方三份合同中并未对岗位作出明确规定,被告对此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加班表上所载工作内容超出三份合同约定。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本院认证意见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一、双方签订并履行第一份合同的事实

2017年3月23日,中核控制公司员工郭震与和***公司段斌茹就双方签订合同问题进行邮件沟通,郭震提出如下要求:1.工作时间需和***公司能够接受晚6点至早6点晚班工作时间要求。2.和***公司需满足提供10人这一要求,中核控制公司不接受提供9人6个月也满足50人工时这一说法。3.和***公司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规定的简历数量供中核控制公司评估,所提供人员需通过中核控制公司的面试,取得中核控制测试资质方可工作,合同签订2周内(中核控制公司安排2-3次面试和考试)需有10人通过中核控制公司的资质认可,如无法满足要求,合同取消,且需赔偿中核控制公司项目进度损失。4.和***公司提供10人需有DCS产品开发的相关工作经验,工作技术水平和能力、经验满足中核控制公司要求。5.和***公司人员能迅速到岗,满足中核控制公司到岗要求。6.在合同执行期间,如中核控制公司发现人员不能满足要求,中核控制公司提出要求后和***公司一周内提供替换人员名单且通过资质考试,完成到岗替换。7.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和***公司人员主动提出辞职,和***公司应在一周内提供替换人员名单且通过资质考试,完成到岗替换,辞职员工需在替换人员到岗后方能离开。8.和***公司人员在工作时间请假,中核控制公司有权扣除相关费用,中核控制公司可以不接受加班抵扣请假这一说法。”段斌茹给郭震回复的邮件中显示,其对每一条内容回复了“响应”,并称其公司有充足的技术人员储备,会严格遵守中核控制公司的考勤制度各项需求。

2017年4月26日,和***公司与中核控制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合同双方就
NicSys2000平台L1层系统测试外协技术服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1.技术服务的内容:中核控制公司委托和***公司完成以下工作:服务方案详细要求参见附件一《NicSys_2000平台L1层系统测试外协技术服务采购技术规格书》 。以下简称《技术规格书》。2.技术服务的方式:依据《技术规格书》约定内容。二、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1.中核控制公司向和***公司提供和***公司开展工作所需技术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2. 和***公司应按中核控制公司要求配备具备丰富经验和相应资质的人员以保证按时、高质量履行合同工作,上述人员的详细要求由《技术规格书》所约定。三、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双方一致同意: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正式生效,至中核控制公司完成本合同的全部验收工作后为止。2.本合同在北京市履行,依据《技术规格书》和实际工作需求工作地点可在中核控制公司或和***公司场地。四、验收标准和方式:1.本合同工作(包括全部节点任务)的验收规程由和***公司负责编写(或提供)并交由中核控制公司审核,中核控制公司审核通过后正式发布作为验收和***公司工作的依据。2.本合同的验收工作及验收规程的详细要求由附件一《技术规格书》所约定。五、报酬及支付方式:1.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20万元。2.双方约定按下列进度完成本合同款项的支付:(1)双方完成合同签订,中核控制公司支付合同金额的10%即12万元作为首付款;(2)经中核控制公司考核和***公司提供的测试服务完成20人月的工作量同时完成中核控制公司安排的相关测试任务经中核控制公司确认后,且中核控制公司收到和***公司开具的合同款的50%(本次节点40%加首付10%)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和***公司合同款的40%即48万元;(3)经中核控制公司考核和***公司提供的测试服务累计完成40人月的工作量同时完成中核控制公司安排的相关测试任务经中核控制公司确认后,且中核控制公司收到和***公司开具的合同款的40%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和***公司合同款的40%即48万元;(4)和***公司完成《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全部内容并通过中核控制公司验证评审后通过后,经中核控制公司考核和***公司提供的测试服务累计完成 50人月且中核控制公司收到和***公司开具的合同款的10%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核控制公司支付和***公司10%合同款,即12万元。3.双方工作的详细要求由附件一《技术规格书》所约定。和***公司完成《技术规格书》中要求工作后,中核控制公司须对和***公司工作进行评审(验收)。评审(验收)通过后,中核控制公司应出具评审(验收)报告。如在支付节点,和***公司须在该节点工作通过中核控制公司评审(验收通过)后及时向中核控制公司开具节点对应款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中核控制公司收到发票后且相应通过支付点的验收报告15个工作日内向和***公司支付该节点款项。……十一、其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中核控制公司持三份和***公司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包含:附件一,NicSys2000平台L1层系统测试外协采购技术规格书,附件二、保密协议和附件三、廉洁协议。

合同所附附件一为《NicSys2000平台L1层系统测试外协劳务服务技术规格书》,其中规定:1.项目背景及需求依托NicSys2000平台测试项目,中核控制公司委托和***公司为 NicSys2000系统 LEVEL1层系统测试提供外协劳务服务,本技术规格书规定技术服务工作的内容及要求,并作为采购合同附件。2.目标:针对NicSys2000平台的测试,中核控制公司已有完整的测试规划和管理方案,由于测试工作量大、时间紧迫,为弥补测试阶段的人力不足,通过本项目采购,获取足够的合格测试工程师,以按时保质完成NicSys2000系统LEVEL1层的系统测试工作。3.服务范围:提供50人月的系统测试工程师,完成相关测试内容的劳务服务,工作起止日期由双方商定。3.1.测试范围NicSys2000系统所有LEVEL1层系统,清单如下表所示:……3.2工作内容:提供服务的可靠性试验工程师在中核控制公司组织下,按照测试计划完成3.1节规定的可靠性实验项目。具体工作项如下:搭建测试环境。按照测试用例执行测试。编制测试记录。每天按时填写工作日志。和***公司提供的系统测试工程师的资质要求: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计算机、自动化或相关专业毕业。在过程自动化领域从事过系统开发、系统测试或工程实施工作5年以上的至少3人,3年以上的至少2人,剩余应该有1年以上经验,共10人。熟悉Redhat Linux基本操作。能够熟练使用示波器、万用表、信号发生器、DP侦听器等自动化行业常用仪器和工具。3.4.其他要求:和***公司工程师在中核控制公司场地工作期间,应遵守中核控制公司的各项安全规定和工作纪律。每位测试工程师的日常管理由中核控制公司负责,具体工作时间由中核控制公司决定并负责考勤,工作时间为每周40个小时,法定工作日。本项目实施周期为5个月,或50个人月。5.双方职责及接口管理:中核控制公司职责:指定接口人。中核控制公司负责提供以下资源:1.提供测试场地;2.测试环境所需的软硬件;3.被测产品;4.测试计划和测试用例。组织和管理外协测试工程师,安排其日常工作。对和***公司的测试工作进行验收。和***公司职责:(1)指定接口人。(2) 提供符合中核控制公司需求的测试工程师。(3)提交相应工作成果。(4)配合中核控制公司完成服务成果验收。6.服务成果验收6.1.文档要求(表格,略)6.2人工时要求:完成共10个人,5个月,每周40个小时的人工时。此外,双方还签署了《保密协议》和《廉洁协议》。

2017年6月8日,中核系统公司向和***公司转账12万元。

2017年7月13日,中核控制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毕艳梅、马刚与和***公司的段斌茹签署了《工作内容确认单》,该确认单内容如下:“中核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我公司于2017年4月6日至2017年6月6日,已经完成20人月的工作量,同时完成了贵司安排的相关测试任务,并经贵司技术部门项目负责人确认。具体完成的测试任务如下:一、NicSys2000 TM241,TM231,TM211,TM221模块单元的测试,主要内容包括模块功能测试,可靠性测试以及安规测试和安装卸载测试。二、NicSys2000TB231,TB232,TB251,TB244,TB222,TB252,TB241,TB243模块单元的测试,主要内容包括模块功能测试,可靠性测试以及安规测试和安装卸载测试。……八、HMI测试,主要内容包括界面切换,分屏显示,仪控故障按钮警示,访问按钮等测试。九、搭建板卡测试环境,NicRedu 组件测试环境,HMI测试环境,TOP10系统测试环境。十、协助霞浦项目的打点测试,福清项目的接线核对及时钟光电转换器安装。”

2017年7月28日,中核控制公司向和***公司转账48万元。

2017年8月7日,中核控制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毕艳梅、马刚与和***公司的段斌茹签署了《工作内容确认单》,该确认单内容如下:“中核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我公司于2017年4月6日至2017年8月6日,已经完成40人月的工作量,同时完成了贵司安排的相关测试任务,并经贵司技术部门项目负责人确认。具体完成的测试任务如下:一、NieSys2000硬件测试1.完成TM241,TM231,TM211,TM221,TM213,TM261模块单元的测试,主要内容包括模块功能测试,可靠性测试以及安规测试和安装卸载测试。编制测试报告并提交缺陷系统与跟踪BUG。……五、NieSys2000故障诊断测试1.完成通讯服务器、计算服务器、历史服务器、操作员站及控制器的故障诊断测试,编制测试报告并提交缺陷系统与跟踪BUG。2.搭建板卡测试环境,NicRedu 组件测试环境,HMI测试环境,三子网系统测试环境。协助霞浦项目的打点测试,福清项目的接线核对及时钟光电转换器安装。六、工具开发及文档管理1.针对数据服务测试内容,完成HMIDataSender,PSRcdOprt,TSTool-022工具的开发工作。2.测试用例及测试报告记录的排版,整理,扫描,打印。缺陷单整理、分发、跟踪,推进缺陷处理进程,更新SVN。”

2017年8月17日,中核系统公司向和***公司转账48万元。

2017年9月8日,中核控制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毕艳梅与和***公司的段斌茹签署了《工作内容确认单》,该确认单内容如下:“中核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我公司于2017年4月6日至2017年9月6日,已经完成50人月的工作量,同时完成了贵司安排的相关测试任务,并经贵司技术部门项目负责人确认。具体完成的测试任务如下:一、NicSys2000 硬件测试1.完成TM241,TM231,TM211,TM221,TM213,TM261模块单元的测试,主要内容包括模块功能测试,可靠性测试以及安规测试和安装卸载测试。编制测试报告并提交缺陷系统与跟踪BUG。……六、工具开发及文档管理1.针对数据服务测试内容,完成HMIDataSender,PSRcdOprt,TSTool-022,OLCfgOprt
工具的开发工作以及工具整合开发。2.测试用例及测试报告记录的排版,整理,扫描,打印。缺陷单整理、分发、跟踪,推进缺陷处理进程,更新 SVN。七、全系统测试系统HMI功能测试,系统性能测试(数据的一致性,响应时间),系统冗余和切换测试(控制器冗余和切换,网络冗余,服务器冗余),福清样机的系统测试,包括上下行时间,干扰测试,服务器负荷测试等, 协助霞浦项目的测试。

2017年10月13日,中核系统公司向和***公司转账12万元。至此,中核控制公司的第一份合同付款义务履行完毕。

二、双方签订并履行第二份合同的事实

2017年6月6日,和***公司与中核控制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合同双方就
NicSys2000平台可靠性试验劳务外协技术服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1.技术服务的内容:中核控制公司委托和***公司完成以下工作:服务方案详细要求参见附件一《NicSys_2000平台产品可靠性试验外协劳务服务技术规格书》以下简称《技术规格书》。2.技术服务的方式:依据《技术规格书》约定内容。二、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1.中核控制公司向和***公司提供和***公司开展工作所需技术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2.和***公司应按中核控制公司要求配备具备丰富经验和相应资质的人员以保证按时、高质量履行合同工作,上述人员的详细要求由《技术规格书》所约定。三、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双方一致同意: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正式生效,至中核控制公司完成本合同的全部验收工作后为止。2.本合同在北京市履行,依据《技术规格书》和实际工作需求工作地点可在中核控制公司或和***公司场地。四、验收标准和方式:1.本合同工作(包括全部节点任务)的验收规程由和***公司负责编写(或提供)并交由中核控制公司审核,中核控制公司审核通过后正式发布作为验收和***公司工作的依据。2.本合同的验收工作及验收规程的详细要求由附件一《技术规格书》所约定。五、报酬及支付方式:1.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78万元。2. 双方约定按下列进度完成本合同款项的支付:(1)双方完成合同签订,中核控制公司支付合同金额的10%即7.8万元作为首付款;(2)经中核控制公司考核和***公司提供的服务完成10人月的工作量同时完成中核控制公司安排的相关测试任务经中核控制公司确认后,且中核控制公司收到和***公司开具的合同款的30%(本次节点20%加首付10%)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和***公司合同款的20%即15.6万元;(3)经中核控制公司考核和***公司提供的测试服务累计完成20人月的工作量同时完成中核控制公司安排的相关任务经中核控制公司确认后,且中核控制公司收到和***公司开具的合同款的20%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和***公司合同款的20%即15.6万元;(4)和***公司完成《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全部内容并通过中核控制公司验证评审后通过后,经中核控制公司考核和***公司提供的服务累计完成30人月且中核控制公司收到和***公司开具的合同款的20%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核控制公司支付和***公司20%合同款,即15.6万元。(5)和***公司完成《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全部内容并通过中核控制公司验证评审后通过后,经中核控制公司考核和***公司提供的服务累计完成40人月且中核控制公司收到和***公司开具的合同款的30%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核控制公司支付和***公司30%合同款,即23.4万元。3.双方工作的详细要求由附件一《技术规格书》所约定。和***公司完成《技术规格书》
中要求工作后,中核控制公司须对和***公司工作进行评审(验收)。评审(验收)通过后,中核控制公司应出具评审(验收)报告。如在支付节点,和***公司须在该节点工作通过中核控制公司评审(验收通过)后及时向中核控制公司开具节点对应款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中核控制公司收到发票后且相应通过支付点的验收报告15个工作日内向和***公司支付该节点款项。……十一、其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中核控制公司持三份和***公司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包含:附件一,NicSys2000平台可靠性试验外协劳务服务技术规格书,附件二、保密协议和附件三、廉洁协议。

合同所附附件一为《NicSys2000平台可靠性试验外协劳务服务技术规格书》,其中规定:1.项目背景及需求依托NicSys2000平台测试项目,中核控制公司委托和***公司为 NicSys2000系统 LEVEL1层系统测试提供外协劳务服务,本技术规格书规定技术服务工作的内容及要求,并作为采购合同附件。2.目标:针对NicSys2000平台可靠性试验,中核控制公司已有完整的测试规划和管理方案,由于测试工作量大、时间紧迫,为弥补测试阶段的人力不足,通过本项目采购,获取足够的合格测试工程师,以按时保质完成NicSys2000系统平台产品可靠性试验工作。3.服务范围:提供40人月的系统测试工程师,完成相关测试内容的劳务服务,工作起止日期由双方商定。3.1.试验项目NicSys2000平台产品可靠性,清单如下表所示:……3.2工作内容:提供服务的可靠性试验工程师在中核控制公司组织下,按照测试计划完成3.1节规定的可靠性试验项目。具体工作项如下:搭建测试环境。按照测试用例执行测试。编制测试记录。每天按时填写工作日志。3.3和***公司提供的系统测试工程师的资质要求: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计算机、自动化或相关专业毕业。在过程自动化领域从事过硬件开发、硬件测试或可靠性分析及可靠性试验工作5年以上的至少1人,3年以上的至少2人,共4人。熟悉IEC61000/GB17626/IEC60068/GB15969等试验标准。……能够熟练使用示波器、万用表、信号发生器、DP侦听器等自动化行业常用仪器和工具。3.4.其他要求:和***公司工程师在中核控制公司场地工作期间,应遵守中核控制公司的各项安全规定和工作纪律。每位测试工程师的日常管理由中核控制公司负责,具体工作时间由中核控制公司决定并负责考勤,工作时间为每周40个小时,法定工作日。本项目实施周期为10个月。和***公司需满足提供4人这一要求,中核控制公司不接受提供2人20个月也满足40人工时这一说法。和***公司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规定的简历数量供中核控制公司评估,所提供人员需通过中核控制公司的面试,取得中核控制测试资质方可工作,合同签订2周内(中核控制公司安排2-3次面式和考试)需有4人通过中核控制公司的资质认可,如无法满足要求,合同取消,且需赔偿中核控制公司项目进度损失。和***公司提供4人需有DCS产品硬件开发、测试、可靠性分析及可靠性试验的相关工作经验,工作技术水平和能力、经验满足中核控制公司要求。和***公司人员能迅速到岗,满足中核控制公司到岗要求。在合同执行期间,如中核控制公司发现人员不能满足要求,中核控制公司提出要求后和***公司一周内提供替换人员名单且通过资质考试,完成到岗替换。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和***公司人员主动提出辞职,和***公司应在1周内提供替换人员名单且通过资质考试,完成到岗替换,辞职员工需在替换人员到岗后方能离开。和***公司人员在工作时间请假,中核控制公司有权扣除相关费用,中核控制公司可以不接受加班抵扣请假这一说法。5.双方职责及接口管理:中核控制公司职责:指定接口人。中核控制公司负责提供以下资源:1.提供测试场地;2.测试环境所需的软硬件;3.被测产品;4.测试计划和测试用例。组织和管理外协可靠性试验工程师,安排其日常工作。对和***公司的测试工作进行验收。和***公司职责:(1)指定接口人。(2)提供符合中核控制公司需求的测试工程师。(3)提交相应工作成果。(4)配合中核控制公司完成服务成果验收。6.服务成果验收6.1.文档要求(表格,略)6.2人工时要求:完成4个人,10个月,每周40个小时的人工时。此外,双方还签署了《保密协议》和《廉洁协议》。

2017年6月28日,中核控制公司向和***公司转账78 000元。

2017年8月15日,中核控制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冯行与和***公司的李超签署了《工作内容确认单》,该确认单内容如下:“中核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我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至2017年8月15日,已经完成10人月的工作量,同时完成了贵司安排的相关测试任务,并经贵司技术部门项目负责人确认。具体完成的测试任务如下:一、NicSys2000 产品硬件模块环境试验……六、协助性事务工作1.协助项目负责人对6号楼三层控制台,控制柜,电源柜的46台交换机无缝对接更换。2.协助项目负责人安装6号楼三层50个控制柜、电源柜的侧板、顶板。3.协助控制器攻关组搭建测试EUT,包括3组机架,相对应板卡,接转板,电源线制作。4.协助对6号楼三层的52个机柜进行端接线改错,改错部分重新接线。5.依照工作安排和协调进度,多次到宏达厂区进行物品取送,采购事宜联络。”

中核控制公司分别于2017年9月11日、11月29日、12月26日向和***公司转账156
000元,共计46.8万元。

2017年11月9日,中核控制公司的冯行、李飞、毕艳梅、马刚签署了《NicSys2000产品硬件模块鉴定试验外协支付节点验收报告》。

2018年4月19日至25日期间,和***公司的初超群与中核控制公司郭震就实验报告的验收问题进行了沟通,郭震称:“目前我们审核人发现问题让项目组在出具说明”。

2018年5月17日,中核控制公司向和***公司转账234 000元,至此,中核控制公司的第二份合同付款义务履行完毕。

三、双方签订并履行第三份合同的事实

2017年11月24日,中核控制公司的郭震向和***公司的段斌茹发送的邮件中,包含附件《NicSys2000平台L2层集成测试外协劳务服务技术规格书》,该规格书中载明:“1.项目背景及需求依托NicSys2000平台测试项目,中核控制公司委托和***公司为 NicSys2000系统 LEVEL2层系统测试提供外协劳务服务,本技术规格书规定技术服务工作的内容及要求,并作为采购合同附件。2.目标:针对NicSys2000平台的测试,中核控制公司已有完整的测试规划和管理方案,由于测试工作量大、时间紧迫,为弥补测试阶段的人力不足,通过本项目采购,获取足够的合格测试工程师,以按时保质完成NicSys2000系统LEVEL2层集成测试工作。3.服务范围:提供70人月的系统测试工程师,完成相关测试内容的劳务服务,工作起止日期由双方商定。3.1.测试范围NicSys2000系统所有LEVEL2层软件,清单如下表所示:……3.2工作内容:提供服务的测试工程师在中核控制公司组织下,按照测试计划完成3.1节规定的功能测试。3.2.1搭建测试环境……3.2.4每天按时填写工作日志。……3.3和***公司提供的系统测试工程师的资质要求: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计算机、自动化或相关专业毕业。在过程自动化领域从事过开发、测试或工程实施工作3年以上的4-5人, 在过程自动化领域从事过开发、测试或工程实施工作1年以上的5-6人……3.4.其他要求:和***公司工程师在中核控制公司场地工作期间,应遵守中核控制公司的各项安全规定和工作纪律。每位测试工程师的日常管理由中核控制公司负责,具体工作时间由中核控制公司决定并负责考勤,工作时间为每周40个小时,法定工作日。本项目实施周期为7个月或70个人月。……5.双方职责及接口管理:中核控制公司职责:指定接口人。中核控制公司负责提供以下资源:1.提供测试场地;2.测试环境所需的软硬件;3.被测产品;4.测试计划和测试用例。组织和管理外协测试工程师,安排其日常工作。对和***公司的测试工作进行验收。和***公司职责:(1)指定接口人。(2) 提供符合中核控制公司需求的测试工程师。(3)提交相应工作成果。(4)配合中核控制公司完成服务成果验收。6.服务成果验收6.1.文档要求(表格,略)6.2人工时要求:完成10个人,7个月,每周40个小时的人工时。7.附录……。”

2017年12月7日,和***公司的段斌茹向中核控制公司的朱晓明发送邮件,内容为:“朱工:您好!附件是我公司针对贵司70人月测试服务项目的报价确认函,请您审阅!谢谢!”邮件附件为《北京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报价单》,内容为:“中核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非常感谢贵司对我公司工作的认可和支持。针对贵司提出的‘NicSys2000平台LEVEL2层集成测试外协服务’的项目费用议价请求,我公司做出以下报价确认:1.服务范围:提供70人月的NicSys2000平台LEVEL2层集成测试工作,完成技术规格书规定的测试范围。2.服务周期:本项目实施周期为7个月或70个人月,按照贵司的工作规划安排即可。3.工作内容:在贵司统一组织下,我司提供的测试工程师按照工作计划执行测试服务范围内规定的工作,具体工作包括: 搭建测试环境,按照测试用例执行测试,编制测试记录,每天按时填写工作日志。4.服务报价:项目总报价为:192.08万元。5.测试团队:测试服务项目组人数共10人,均为计算机、自动化或相关专业毕业。……6.结算方式:双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款分4批次结算。①合同生效后1周内,贵司预付30%的合同款,即57.624万元。同时我司开具对应的增值税发票给贵司。……④合同执行第70个人月结束后2周内,结算10%的尾款,即19.208万元; 同时我司开具对应的增值税发票给贵司。”

2017年12月7日至12月28日,和***公司的段斌茹就签订合同一事与中核控制公司的朱晓明进行短信往来,其中提到所称合同为“我们公司参与的192万的合同”。

2017年12月28日,中核控制公司的朱晓明回复和***公司的段斌茹邮件,附件包含更正过的《NicSys2000平台L2层集成测试外协服务技术规格书》,其中“3.服务范围:提供70人月的系统测试工程师,完成相关测试内容的劳务服务。”改为“完成相关测试内容的外协服务”。删除了3.4中的“本项目实施周期为7个月,或70个人月”,“6.2人工时要求:完成10个人,7个月,每周40个小时的人工时。”其余内容较2017年11月24日版本内容无变化。

2018年1月5日,中核控制公司的朱晓明回复和***公司的段斌茹邮件,其中包含:“另外关于技术规格书差异说明如下:因原先我方提请的技术服务申请及附件(即技术规格书)均包含‘劳务’,与我方相关管理制度不符,故重新修改和提请相关申请,将劳务信息去除,请知悉。”

2018年1月12日,和***公司与中核控制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合同双方就
NicSys2000平台二层集成测试技术服务外协的技术服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1.技术服务的内容:中核控制公司委托和***公司完成以下工作:服务方案详细要求参见附件一《NicSys_2000平台L2层集成测试外协服务技术规格书》以下简称《技术规格书》。2.技术服务的方式:依据《技术规格书》约定内容。二、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1.中核控制公司向和***公司提供和***公司开展工作所需技术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2.和***公司应按中核控制公司要求配备具备丰富经验和相应资质的人员以保证按时、高质量履行合同工作,上述人员的详细要求由《技术规格书》所约定。三、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双方一致同意: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正式生效,至中核控制公司完成本合同的全部验收工作后为止。2.本合同在北京市履行,依据《技术规格书》和实际工作需求工作地点可在中核控制公司或和***公司场地。四、验收标准和方式:1.本合同工作(包括全部节点任务)的验收规程由和***公司负责编写(或提供)并交由中核控制公司审核,中核控制公司审核通过后正式发布作为验收和***公司工作的依据。2.本合同的验收工作及验收规程的详细要求由附件一《技术规格书》所约定。3.关于本合同的质保期。由于本次服务为集成测试工作,不涉及任何研发、制造工作。因此,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自和***公司完成本合同的所有工作并通过中核控制公司评审验收后,中核控制公司向和***公司支付合同验收款后即行终止。无质保期。五、报酬及支付方式:1.本合同金额为1 920 800元。2.
双方约定按下列进度完成本合同款项的支付:(1)双方完成合同签订,中核控制公司向和***公司支付590 800元作为合同的首付款;(2)
和***公司完成《技术规格书》中表格3.1《集成测试范围》中第一项至第八项对应的测试工作并通过中核控制公司评审验收后,和***公司向中核控制公司开具金额为1 290 800元的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核控制公司收到发票后向和***公司支付人民70万元作为合同的进度款;(3)和***公司完成《技术规格书》中所约定的所有测试工作并通过中核控制公司评审验收后,和***公司向中核控制公司开具金额为63万元的税率为 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核控制公司收到发票后向和***公司支付63万元。3.双方工作的详细要求由附件一《技术规格书》所约定。和***公司完成《技术规格书》中要求工作后,中核控制公司须对和***公司工作进行评审(验收)。评审(验收)通过后,中核控制公司应出具评审(验收)报告。如在支付节点,和***公司须在该节点工作通过中核控制公司评审(验收通过)后及时向中核控制公司开具节点对应款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中核控制公司收到发票后且相应通过支付点的验收报告15个工作日内向和***公司支付该节点款项。……十一、其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中核控制公司持三份和***公司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包含:附件一,NicSys2000平台L2层集成测试外协服务技术规格书,附件二、保密协议和附件三、廉洁协议。

2018年1月,中核控制公司的冯行、毕艳梅、金亚东、马刚分别在《NicSys2000平台L2层集成测试及附属工作外协支付节点验收报告》上签字,除冯行签字日期为13日外,其余人员签字日期均为1月15日。

2018年1月19日,中核控制公司向和***公司转账590 800元。

2018年1月29日,中核控制公司的冯行、毕艳梅、金亚东、马刚分别在第二份《NicSys2000平台L2层集成测试及附属工作外协支付节点验收报告》上签字。

2018年1月29日,和***公司的段斌茹发给中核控制公司的朱晓明邮件,内容为:“朱工:您好!附件是我司70人月项目合同对应的员工简历,请您审阅。”

2018年2月2日,中核控制公司向和***公司转账1 330 000元。至此,中核控制公司的第三份合同付款义务履行完毕。

四、其他事实

2017年6月10日,被告员工冯行曾向原告发送用工需求邮件,其中载明需求人数为9人。2017年6月至10月,被告员工冯行、毕艳梅与原告就合同履行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沟通。原告提交的加班表显示,2017年7月至10月,原告派至被告处的员工填写加班申请表,进行加班。

2018年8月28日下午6:07,被告副总经理董治国针对原告反映的结算问题,给原告发送短信,其中载明:“段总,中核控制的上级单位已经给出意见。核实工时和价格,启动支付。好消息。”10月28日,董治国给原告发送短信:“这个事情我做得不好,因为太复杂了。但是,我们共同努力,没有欠钱不还的道理。”

和***公司的段斌茹于2018年10月22日向中核控制公司的姜宏发送邮件,称中核控制公司尚未向其结算78人·月工作量,且此前其曾进行沟通与催要。

和***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13日、2018年9月27日、2018年10月16日、2018年10月29日向中核控制公司发送通知函,通知其尚未结算78人·月工作量,并要求其回复和结算。2018年9月21日,中核控制公司向原告回函,称其就工作量未结算问题,目前还在核查确认,待问题明确后进行回复。

结合和***公司提交考勤统计表进行计算可知,如将考勤表中加班时间亦计为人月,将双方之间三份合同的人月量分别按照50人·月、40人·月、70人·月计算,则合同外人月数不低于78。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中核控制公司是否应当就和***公司所称的78人·月进行结算;2.如应当结算,按照何种标准计算。

一、中核控制公司是否应当就和***公司所称的78人·月进行结算

对于和***公司主张的78人·月未结算,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和***公司向本院提出主张要求被告中核控制公司向其支付78人·月的对应款项,其应当对已经履行78人·月的工作量,且达到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的事实进行举证。根据和***公司提交的考勤表可知,在第三份合同对应人月量计为70且将加班时间计为人月量的情况下,考勤表中超出三份合同规定的人月量数额不低于78。

至于是否已经达到付款条件,仍须进行进一步认定。对此,中核控制公司认为,人月量只是第一、第二份合同的付款条件之一,除了人月量,还应满足验收条件;对于第三份合同,因此前人月量计算不科学,故对验收标准进行了调整,不再考虑人月量,而仅以工作验收成果为依据。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由此可知,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方式除了书面形式,还包括口头等形式,合同存在的意义在于指引双方按照约定进行履行,以实现合同目的。具体到本案,在双方之间就原告所称未结算的78人·月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对于是否结算、结算方式等均存在争议,本院认为,对于是否应当进行结算,关键在于确定双方此前签订以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结算标准和结算习惯,而结算标准和习惯,应当综合双方此前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情况、交易习惯等综合进行认定。

对于双方结算的条件和依据,有关第一份合同的约定为:从2017年3月23日中核控制公司的郭震与和***公司段斌茹之间的邮件往来可知,在双方签订第一份合同之前,双方曾就签订合同问题进行沟通,一致同意将双方的合作模式确定为:和***公司须提供10人同时满足50人工时、人员须通过中核控制公司资质认可、人员不合格或辞职时须及时替换。在2017年4月26日,双方签订第一份合同时,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款项条件为:满足约定人月的工作量,同时完成中核控制公司安排的相关测试任务经中核控制公司确认。验收标准在该合同所附《技术规格书》中约定为:服务成果验收包括文档要求和人工时要求(完成共10个人,5个月,每周40个小时的人工时),据此,能够得出合同中所称“人月的工作量”与《技术规格书》中的“人工时”属于同一计量单位的结论。从原告提交的考勤表可知,在双方未签订第一份合同时,2017年4月6日原告派驻的工程师既已前往被告处进行技术服务。由此可知,虽然此前双方沟通过程中仅提及“人工时”的标准,且双方未签订合同即开始履行,但在正式签署合同时,双方对于合同约定的“人工时+文档验收”标准进行了一致确认,且在后来该份合同的履行中,双方亦按照该标准出具工作内容确认单并进行了付款,应当视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将结算标准变更为“人工时+文档验收”的标准。同理,从2017年6月6日双方签订的第二份合同与《技术规格书》的约定,亦能够得出合同中所称“人月的工作量”与《技术规格书》中的“人工时”属于同一计量单位的结论,双方亦认可了“人工时+文档验收”的结算标准。在2018年1月12日签订的第三份合同中,报酬及支付方式中对支付节点的描述为“和***公司完成《技术规格书》中表格3.1《集成测试范围》中第一项至第八项对应的测试工作并通过中核控制公司评审验收后”以及“和***公司完成《技术规格书》中所约定的所有测试工作并通过中核控制公司评审验收后”,故该份合同中的结算标准为“完成测试工作并通过验收”。

对于双方的履行,从双方提交的履行证据考勤统计表、工作量确认单、支付节点验收报告来看,第一份合同签订于2017年4月26日,而原告于4月6日已经开始派出工程师,按照原告陈述,该合同应当履行至2017年9月6日。该份合同约定,当时派驻的工程师应当为10人连续工作5个月,然而由控制器测试组的考勤可知,2017年4月和***公司派出工程师10名,5月因两位工程师离职而加派两位工程师,6月份其中一位工程师离职,另一位工程师调至软件室而加派两位工程师,此后,这10名工程师一直在该测试组工作至2017年12月。第二份合同签订于2017年6月6日,该合同项目内容为“NicSys2000平台可靠性试验劳务外协技术服务”,按照合同的约定,应当派驻4名工程师连续工作10个月(即自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而从可靠性测试组的考勤统计表看,2017年6月和***公司派驻的工程师为5人,直至2018年1月份变为4人,此4人一直工作至2018年3月,2018年5月17日中核控制公司支付第二份合同最后一笔款项。第三份合同签订于2018年1月12日,工作记录单显示,该项目工程师为霍雨佳、张媚等人,工作记录单中载明时间为2018年1月23日至1月30日,而按照考勤统计表记载,张媚于2017年12月后就不再有考勤记录,原告认可该份合同系对此前履行内容的确认。从上述三份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来看,第一份合同和第二份合同之间的履行存在交叉和重合;第三份合同已经将合同中的人月量要求删除,而仅以工作内容验收作为验收标准。在三份合同的履行中,双方之间存在先派工程师后签订合同的情况,且双方均未按照合同所载的内容派驻人员、履行工时和支付款项,唯有款项支付条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行。因此,在双方均确认将被告验收通过作为付款条件之一的情况下,对于第一、第二份合同所约定的人月量,本质上是付款的必要不充分条件,对于多出来的人工时,被告认为,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工作成果无法达到被告的要求,故存在加派工程师的情形,本院对其该种解释予以采信。此外,根据上述查明事实,双方第三份合同为最后一份合同,被告于2018年1月29日向原告出具验收报告,并以此作为付款依据,于2018年2月2日支付该份合同最后一笔款项,原告对此并未提出异议,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2018年1月29日双方对此前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做出了一致确认,对于工作记录单上1月30日的工作内容,被告辩称为收尾工作,其主张存在合理性,故截至1月30日第三份合同所附工作记录单上工作人员的履行,仍属于第三份合同已经结算的内容,因此,本院认定,此时双方此前对应权利义务均已履行完毕,双方已就此前所有履行达成一致结算意见,并进行了结算,原告要求对此前工作量进行结算缺乏依据。综上,原告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双方一致以人工时作为唯一结算依据,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告要求按照78人月量、支付2 140 32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其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然而,从原告提交的考勤表可知,在2018年1月29日之后,仍存在第三份合同所附工作记录单之外的原告人员继续在被告处考勤的情况,工作人员分别为李超、许涛、芦淇、于天昊。由此可知,在2018年1月29日双方确认结算的工作内容并不包含上述四人此后的工作量,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为,上述四人的工作内容已为被告所接受。虽然被告自称不认可考勤表的内容,但其未能提交证据推翻考勤表所载内容,在其认可考勤表上确认签字人员为其员工的情况下,本院对被告的该项意见不予采信。因此,本院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认定双方之间就2018年1月29日以后的原告履行内容达成了新的合同,被告仍应当对上述四人2018年1月29日以后的工作量进行结算。

二、按照何种标准计算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具体到本案,双方无法就尚未支付的上述四人2018年1月29日以后的工作量结算标准达成一致,且未约定具体验收标准,此种情况下,本院综合考虑此前三份合同对应的结算依据,对上述四人2018年1月29日以后的工作量结算金额予以酌定,酌情确定被告仍应支付原告20万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认为,结合尚欠款项金额,在双方无明确约定支付时间的情况下,被告最迟应当于上述四人全部履行完毕之日即支付对应款项,否则应当支付自逾期日(2018年3月31日)起算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本院认定范围以内的利息损失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提前解除工程师劳动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认为,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约造成原告上述经济损失,故本院原告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核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款项200000元;

二、被告中核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北京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核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10元,由原告北京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8000元(已交纳),由被告中核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6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审  判  长   王 辉
审  判  员   黄秋平
审  判  员   宁泽兰

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高 天
书  记  员   肖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