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和田星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中核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73民终21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志新东路5号鸿基世业商务酒店A座六层616室。

法定代表人:朱兆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斌茹,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丁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核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姜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公司)与被上诉人中核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控制公司)因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2民初36284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和***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中核控制公司承担。具体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对本案所涉合同付款条件的认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认为除满足“人月的工作量”外,支付条件的成就还应满足验收条件,上诉人认为验收不能单独构成支付条件,本案中工作任务的完成体现为“人月量”,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三份合同都有工作确认单或验收报告,则都达到了相应“人月量”的付款条件。二、一审判决对78人·月工作量的付款条件未成就的认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法院仅以被上诉人口头所述“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工作成果无法达到被告的要求,故存在加派工程师的情形”的解释就作为整个案件的最终判定依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并没有审理清楚78人·月工作量是否已经结算。2.上诉人认为78人·月工作量已达到付款条件,上诉人已完成78人·月工作量这一主要合同义务,则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三份合同的工作确认单或验收报告都证明上诉人的工作不存在未达到支付条件的情形,且在考勤表涵盖的整个工作区间内,被上诉人也同时以接受上诉人工作成果的方式认可了上诉人的所有工作成果,因此78人·月工作量不属于未达到付款条件而无需支付的情形。双方签订的第三份合同没有包任务、包干条款,不属于按照工作任务结算。因此按照双方的交易习惯和结算方法,上诉人应当按照78人·月进行结算。三、一审判决对本案证据责任的分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已经提供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清晰展现被上诉人拖欠78人·月工作量款项的事实,被上诉人若主张付款义务不成立需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不能仅以其口头解释为依据就认定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讼主张。四、一审判决对未支付技术服务费的数额判定适用法律错误。虽然合同双方对未支付的工作量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事实合同已生效,在价款不明确的情形下,应参照双方以往同类合同中的价格确定技术服务费。

中核控制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第三份合同中并未约定按照人·月的方式来结算,而是按照工作任务进行结算,第三份合同已经约定了整体合同对价总额,因此被上诉人认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来进行费用结算。综上,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和***公司的上诉请求。

一审期间,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双方签订并履行第一份合同的事实

2017年3月23日,中核控制公司员工郭震与和***公司段斌茹就双方签订合同问题进行邮件沟通,郭震提出如下要求:1.工作时间需和***公司能够接受晚6点至早6点晚班工作时间要求。2.和***公司需满足提供10人这一要求,中核控制公司不接受提供9人6个月也满足50人工时这一说法。3.和***公司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规定的简历数量供中核控制公司评估,所提供人员需通过中核控制公司的面试,取得中核控制测试资质方可工作,合同签订2周内(中核控制公司安排2-3次面试和考试)需有10人通过中核控制公司的资质认可,如无法满足要求,合同取消,且需赔偿中核控制公司项目进度损失。4.和***公司提供10人需有DCS产品开发的相关工作经验,工作技术水平和能力、经验满足中核控制公司要求。5.和***公司人员能迅速到岗,满足中核控制公司到岗要求。6.在合同执行期间,如中核控制公司发现人员不能满足要求,中核控制公司提出要求后和***公司一周内提供替换人员名单且通过资质考试,完成到岗替换。7.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和***公司人员主动提出辞职,和***公司应在一周内提供替换人员名单且通过资质考试,完成到岗替换,辞职员工需在替换人员到岗后方能离开。8.和***公司人员在工作时间请假,中核控制公司有权扣除相关费用,中核控制公司可以不接受加班抵扣请假这一说法。”段斌茹给郭震回复的邮件中显示,其对每一条内容回复了“响应”,并称其公司有充足的技术人员储备,会严格遵守中核控制公司的考勤制度各项需求。

2017年4月26日,和***公司与中核控制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合同双方就
NicSys2000平台L1层系统测试外协技术服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1.技术服务的内容:中核控制公司委托和***公司完成以下工作:服务方案详细要求参见附件一《NicSys_2000平台L1层系统测试外协技术服务采购技术规格书》 。以下简称《技术规格书》。2.技术服务的方式:依据《技术规格书》约定内容。二、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1.中核控制公司向和***公司提供和***公司开展工作所需技术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2. 和***公司应按中核控制公司要求配备具备丰富经验和相应资质的人员以保证按时、高质量履行合同工作,上述人员的详细要求由《技术规格书》所约定。三、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双方一致同意: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正式生效,至中核控制公司完成本合同的全部验收工作后为止。2.本合同在北京市履行,依据《技术规格书》和实际工作需求工作地点可在中核控制公司或和***公司场地。四、验收标准和方式:1.本合同工作(包括全部节点任务)的验收规程由和***公司负责编写(或提供)并交由中核控制公司审核,中核控制公司审核通过后正式发布作为验收和***公司工作的依据。2.本合同的验收工作及验收规程的详细要求由附件一《技术规格书》所约定。五、报酬及支付方式:1.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20万元。2.双方约定按下列进度完成本合同款项的支付:(1)双方完成合同签订,中核控制公司支付合同金额的10%即12万元作为首付款;(2)经中核控制公司考核和***公司提供的测试服务完成20人月的工作量同时完成中核控制公司安排的相关测试任务经中核控制公司确认后,且中核控制公司收到和***公司开具的合同款的50%(本次节点40%加首付10%)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和***公司合同款的40%即48万元;(3)经中核控制公司考核和***公司提供的测试服务累计完成40人月的工作量同时完成中核控制公司安排的相关测试任务经中核控制公司确认后,且中核控制公司收到和***公司开具的合同款的40%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和***公司合同款的40%即48万元;(4)和***公司完成《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全部内容并通过中核控制公司验证评审后通过后,经中核控制公司考核和***公司提供的测试服务累计完成 50人月且中核控制公司收到和***公司开具的合同款的10%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核控制公司支付和***公司10%合同款,即12万元。3.双方工作的详细要求由附件一《技术规格书》所约定。和***公司完成《技术规格书》中要求工作后,中核控制公司须对和***公司工作进行评审(验收)。评审(验收)通过后,中核控制公司应出具评审(验收)报告。如在支付节点,和***公司须在该节点工作通过中核控制公司评审(验收通过)后及时向中核控制公司开具节点对应款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中核控制公司收到发票后且相应通过支付点的验收报告15个工作日内向和***公司支付该节点款项。……十一、其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中核控制公司持三份和***公司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包含:附件一,NicSys2000平台L1层系统测试外协采购技术规格书,附件二、保密协议和附件三、廉洁协议。

合同所附附件一为《NicSys2000平台L1层系统测试外协劳务服务技术规格书》,其中规定:1.项目背景及需求依托NicSys2000平台测试项目,中核控制公司委托和***公司为 NicSys2000系统 LEVEL1层系统测试提供外协劳务服务,本技术规格书规定技术服务工作的内容及要求,并作为采购合同附件。2.目标:针对NicSys2000平台的测试,中核控制公司已有完整的测试规划和管理方案,由于测试工作量大、时间紧迫,为弥补测试阶段的人力不足,通过本项目采购,获取足够的合格测试工程师,以按时保质完成NicSys2000系统LEVEL1层的系统测试工作。3.服务范围:提供50人月的系统测试工程师,完成相关测试内容的劳务服务,工作起止日期由双方商定。3.1.测试范围NicSys2000系统所有LEVEL1层系统,清单如下表所示:……3.2工作内容:提供服务的可靠性试验工程师在中核控制公司组织下,按照测试计划完成3.1节规定的可靠性实验项目。具体工作项如下:搭建测试环境。按照测试用例执行测试。编制测试记录。每天按时填写工作日志。和***公司提供的系统测试工程师的资质要求: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计算机、自动化或相关专业毕业。在过程自动化领域从事过系统开发、系统测试或工程实施工作5年以上的至少3人,3年以上的至少2人,剩余应该有1年以上经验,共10人。熟悉Redhat Linux基本操作。能够熟练使用示波器、万用表、信号发生器、DP侦听器等自动化行业常用仪器和工具。3.4.其他要求:和***公司工程师在中核控制公司场地工作期间,应遵守中核控制公司的各项安全规定和工作纪律。每位测试工程师的日常管理由中核控制公司负责,具体工作时间由中核控制公司决定并负责考勤,工作时间为每周40个小时,法定工作日。本项目实施周期为5个月,或50个人月。5.双方职责及接口管理:中核控制公司职责:指定接口人。中核控制公司负责提供以下资源:1.提供测试场地;2.测试环境所需的软硬件;3.被测产品;4.测试计划和测试用例。组织和管理外协测试工程师,安排其日常工作。对和***公司的测试工作进行验收。和***公司职责:(1)指定接口人。(2) 提供符合中核控制公司需求的测试工程师。(3)提交相应工作成果。(4)配合中核控制公司完成服务成果验收。6.服务成果验收6.1.文档要求(表格,略)6.2人工时要求:完成共10个人,5个月,每周40个小时的人工时。此外,双方还签署了《保密协议》和《廉洁协议》。

2017年6月8日,中核系统公司向和***公司转账12万元。

2017年7月13日,中核控制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毕艳梅、马刚与和***公司的段斌茹签署了《工作内容确认单》,该确认单内容如下:“中核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我公司于2017年4月6日至2017年6月6日,已经完成20人月的工作量,同时完成了贵司安排的相关测试任务,并经贵司技术部门项目负责人确认。具体完成的测试任务如下:一、NicSys2000 TM241,TM231,TM211,TM221模块单元的测试,主要内容包括模块功能测试,可靠性测试以及安规测试和安装卸载测试。二、NicSys2000TB231,TB232,TB251,TB244,TB222,TB252,TB241,TB243模块单元的测试,主要内容包括模块功能测试,可靠性测试以及安规测试和安装卸载测试。……八、HMI测试,主要内容包括界面切换,分屏显示,仪控故障按钮警示,访问按钮等测试。九、搭建板卡测试环境,NicRedu 组件测试环境,HMI测试环境,TOP10系统测试环境。十、协助霞浦项目的打点测试,福清项目的接线核对及时钟光电转换器安装。”

2017年7月28日,中核控制公司向和***公司转账48万元。

2017年8月7日,中核控制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毕艳梅、马刚与和***公司的段斌茹签署了《工作内容确认单》,该确认单内容如下:“中核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我公司于2017年4月6日至2017年8月6日,已经完成40人月的工作量,同时完成了贵司安排的相关测试任务,并经贵司技术部门项目负责人确认。具体完成的测试任务如下:一、NieSys2000硬件测试1.完成TM241,TM231,TM211,TM221,TM213,TM261模块单元的测试,主要内容包括模块功能测试,可靠性测试以及安规测试和安装卸载测试。编制测试报告并提交缺陷系统与跟踪BUG。……五、NieSys2000故障诊断测试1.完成通讯服务器、计算服务器、历史服务器、操作员站及控制器的故障诊断测试,编制测试报告并提交缺陷系统与跟踪BUG。2.搭建板卡测试环境,NicRedu 组件测试环境,HMI测试环境,三子网系统测试环境。协助霞浦项目的打点测试,福清项目的接线核对及时钟光电转换器安装。六、工具开发及文档管理1.针对数据服务测试内容,完成HMIDataSender,PSRcdOprt,TSTool-022工具的开发工作。2.测试用例及测试报告记录的排版,整理,扫描,打印。缺陷单整理、分发、跟踪,推进缺陷处理进程,更新SVN。”

2017年8月17日,中核系统公司向和***公司转账48万元。

2017年9月8日,中核控制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毕艳梅与和***公司的段斌茹签署了《工作内容确认单》,该确认单内容如下:“中核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我公司于2017年4月6日至2017年9月6日,已经完成50人月的工作量,同时完成了贵司安排的相关测试任务,并经贵司技术部门项目负责人确认。具体完成的测试任务如下:一、NicSys2000 硬件测试1.完成TM241,TM231,TM211,TM221,TM213,TM261模块单元的测试,主要内容包括模块功能测试,可靠性测试以及安规测试和安装卸载测试。编制测试报告并提交缺陷系统与跟踪BUG。……六、工具开发及文档管理1.针对数据服务测试内容,完成HMIDataSender,PSRcdOprt,TSTool-022,OLCfgOprt
工具的开发工作以及工具整合开发。2.测试用例及测试报告记录的排版,整理,扫描,打印。缺陷单整理、分发、跟踪,推进缺陷处理进程,更新 SVN。七、全系统测试系统HMI功能测试,系统性能测试(数据的一致性,响应时间),系统冗余和切换测试(控制器冗余和切换,网络冗余,服务器冗余),福清样机的系统测试,包括上下行时间,干扰测试,服务器负荷测试等, 协助霞浦项目的测试。

2017年10月13日,中核系统公司向和***公司转账12万元。至此,中核控制公司的第一份合同付款义务履行完毕。

二、双方签订并履行第二份合同的事实

2017年6月6日,和***公司与中核控制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合同双方就
NicSys2000平台可靠性试验劳务外协技术服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1.技术服务的内容:中核控制公司委托和***公司完成以下工作:服务方案详细要求参见附件一《NicSys_2000平台产品可靠性试验外协劳务服务技术规格书》以下简称《技术规格书》。2.技术服务的方式:依据《技术规格书》约定内容。二、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1.中核控制公司向和***公司提供和***公司开展工作所需技术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2.和***公司应按中核控制公司要求配备具备丰富经验和相应资质的人员以保证按时、高质量履行合同工作,上述人员的详细要求由《技术规格书》所约定。三、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双方一致同意: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正式生效,至中核控制公司完成本合同的全部验收工作后为止。2.本合同在北京市履行,依据《技术规格书》和实际工作需求工作地点可在中核控制公司或和***公司场地。四、验收标准和方式:1.本合同工作(包括全部节点任务)的验收规程由和***公司负责编写(或提供)并交由中核控制公司审核,中核控制公司审核通过后正式发布作为验收和***公司工作的依据。2.本合同的验收工作及验收规程的详细要求由附件一《技术规格书》所约定。五、报酬及支付方式:1.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78万元。2. 双方约定按下列进度完成本合同款项的支付:(1)双方完成合同签订,中核控制公司支付合同金额的10%即7.8万元作为首付款;(2)经中核控制公司考核和***公司提供的服务完成10人月的工作量同时完成中核控制公司安排的相关测试任务经中核控制公司确认后,且中核控制公司收到和***公司开具的合同款的30%(本次节点20%加首付10%)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和***公司合同款的20%即15.6万元;(3)经中核控制公司考核和***公司提供的测试服务累计完成20人月的工作量同时完成中核控制公司安排的相关任务经中核控制公司确认后,且中核控制公司收到和***公司开具的合同款的20%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和***公司合同款的20%即15.6万元;(4)和***公司完成《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全部内容并通过中核控制公司验证评审后通过后,经中核控制公司考核和***公司提供的服务累计完成30人月且中核控制公司收到和***公司开具的合同款的20%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核控制公司支付和***公司20%合同款,即15.6万元。(5)和***公司完成《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全部内容并通过中核控制公司验证评审后通过后,经中核控制公司考核和***公司提供的服务累计完成40人月且中核控制公司收到和***公司开具的合同款的30%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核控制公司支付和***公司30%合同款,即23.4万元。3.双方工作的详细要求由附件一《技术规格书》所约定。和***公司完成《技术规格书》
中要求工作后,中核控制公司须对和***公司工作进行评审(验收)。评审(验收)通过后,中核控制公司应出具评审(验收)报告。如在支付节点,和***公司须在该节点工作通过中核控制公司评审(验收通过)后及时向中核控制公司开具节点对应款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中核控制公司收到发票后且相应通过支付点的验收报告15个工作日内向和***公司支付该节点款项。……十一、其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中核控制公司持三份和***公司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包含:附件一,NicSys2000平台可靠性试验外协劳务服务技术规格书,附件二、保密协议和附件三、廉洁协议。

合同所附附件一为《NicSys2000平台可靠性试验外协劳务服务技术规格书》,其中规定:1.项目背景及需求依托NicSys2000平台测试项目,中核控制公司委托和***公司为 NicSys2000系统 LEVEL1层系统测试提供外协劳务服务,本技术规格书规定技术服务工作的内容及要求,并作为采购合同附件。2.目标:针对NicSys2000平台可靠性试验,中核控制公司已有完整的测试规划和管理方案,由于测试工作量大、时间紧迫,为弥补测试阶段的人力不足,通过本项目采购,获取足够的合格测试工程师,以按时保质完成NicSys2000系统平台产品可靠性试验工作。3.服务范围:提供40人月的系统测试工程师,完成相关测试内容的劳务服务,工作起止日期由双方商定。3.1.试验项目NicSys2000平台产品可靠性,清单如下表所示:……3.2工作内容:提供服务的可靠性试验工程师在中核控制公司组织下,按照测试计划完成3.1节规定的可靠性试验项目。具体工作项如下:搭建测试环境。按照测试用例执行测试。编制测试记录。每天按时填写工作日志。3.3和***公司提供的系统测试工程师的资质要求: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计算机、自动化或相关专业毕业。在过程自动化领域从事过硬件开发、硬件测试或可靠性分析及可靠性试验工作5年以上的至少1人,3年以上的至少2人,共4人。熟悉IEC61000/GB17626/IEC60068/GB15969等试验标准。……能够熟练使用示波器、万用表、信号发生器、DP侦听器等自动化行业常用仪器和工具。3.4.其他要求:和***公司工程师在中核控制公司场地工作期间,应遵守中核控制公司的各项安全规定和工作纪律。每位测试工程师的日常管理由中核控制公司负责,具体工作时间由中核控制公司决定并负责考勤,工作时间为每周40个小时,法定工作日。本项目实施周期为10个月。和***公司需满足提供4人这一要求,中核控制公司不接受提供2人20个月也满足40人工时这一说法。和***公司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规定的简历数量供中核控制公司评估,所提供人员需通过中核控制公司的面试,取得中核控制测试资质方可工作,合同签订2周内(中核控制公司安排2-3次面式和考试)需有4人通过中核控制公司的资质认可,如无法满足要求,合同取消,且需赔偿中核控制公司项目进度损失。和***公司提供4人需有DCS产品硬件开发、测试、可靠性分析及可靠性试验的相关工作经验,工作技术水平和能力、经验满足中核控制公司要求。和***公司人员能迅速到岗,满足中核控制公司到岗要求。在合同执行期间,如中核控制公司发现人员不能满足要求,中核控制公司提出要求后和***公司一周内提供替换人员名单且通过资质考试,完成到岗替换。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和***公司人员主动提出辞职,和***公司应在1周内提供替换人员名单且通过资质考试,完成到岗替换,辞职员工需在替换人员到岗后方能离开。和***公司人员在工作时间请假,中核控制公司有权扣除相关费用,中核控制公司可以不接受加班抵扣请假这一说法。5.双方职责及接口管理:中核控制公司职责:指定接口人。中核控制公司负责提供以下资源:1.提供测试场地;2.测试环境所需的软硬件;3.被测产品;4.测试计划和测试用例。组织和管理外协可靠性试验工程师,安排其日常工作。对和***公司的测试工作进行验收。和***公司职责:(1)指定接口人。(2)提供符合中核控制公司需求的测试工程师。(3)提交相应工作成果。(4)配合中核控制公司完成服务成果验收。6.服务成果验收6.1.文档要求(表格,略)6.2人工时要求:完成4个人,10个月,每周40个小时的人工时。此外,双方还签署了《保密协议》和《廉洁协议》。

2017年6月28日,中核控制公司向和***公司转账78 000元。

2017年8月15日,中核控制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冯行与和***公司的李超签署了《工作内容确认单》,该确认单内容如下:“中核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我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至2017年8月15日,已经完成10人月的工作量,同时完成了贵司安排的相关测试任务,并经贵司技术部门项目负责人确认。具体完成的测试任务如下:一、NicSys2000 产品硬件模块环境试验……六、协助性事务工作1.协助项目负责人对6号楼三层控制台,控制柜,电源柜的46台交换机无缝对接更换。2.协助项目负责人安装6号楼三层50个控制柜、电源柜的侧板、顶板。3.协助控制器攻关组搭建测试EUT,包括3组机架,相对应板卡,接转板,电源线制作。4.协助对6号楼三层的52个机柜进行端接线改错,改错部分重新接线。5.依照工作安排和协调进度,多次到宏达厂区进行物品取送,采购事宜联络。”

中核控制公司分别于2017年9月11日、11月29日、12月26日向和***公司转账156
000元,共计46.8万元。

2017年11月9日,中核控制公司的冯行、李飞、毕艳梅、马刚签署了《NicSys2000产品硬件模块鉴定试验外协支付节点验收报告》。

2018年4月19日至25日期间,和***公司的初超群与中核控制公司郭震就实验报告的验收问题进行了沟通,郭震称:“目前我们审核人发现问题让项目组在出具说明”。

2018年5月17日,中核控制公司向和***公司转账234 000元,至此,中核控制公司的第二份合同付款义务履行完毕。

三、双方签订并履行第三份合同的事实

2017年11月24日,中核控制公司的郭震向和***公司的段斌茹发送的邮件中,包含附件《NicSys2000平台L2层集成测试外协劳务服务技术规格书》,该规格书中载明:“1.项目背景及需求依托NicSys2000平台测试项目,中核控制公司委托和***公司为 NicSys2000系统 LEVEL2层系统测试提供外协劳务服务,本技术规格书规定技术服务工作的内容及要求,并作为采购合同附件。2.目标:针对NicSys2000平台的测试,中核控制公司已有完整的测试规划和管理方案,由于测试工作量大、时间紧迫,为弥补测试阶段的人力不足,通过本项目采购,获取足够的合格测试工程师,以按时保质完成NicSys2000系统LEVEL2层集成测试工作。3.服务范围:提供70人月的系统测试工程师,完成相关测试内容的劳务服务,工作起止日期由双方商定。3.1.测试范围NicSys2000系统所有LEVEL2层软件,清单如下表所示:……3.2工作内容:提供服务的测试工程师在中核控制公司组织下,按照测试计划完成3.1节规定的功能测试。3.2.1搭建测试环境……3.2.4每天按时填写工作日志。……3.3和***公司提供的系统测试工程师的资质要求: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计算机、自动化或相关专业毕业。在过程自动化领域从事过开发、测试或工程实施工作3年以上的4-5人, 在过程自动化领域从事过开发、测试或工程实施工作1年以上的5-6人……3.4.其他要求:和***公司工程师在中核控制公司场地工作期间,应遵守中核控制公司的各项安全规定和工作纪律。每位测试工程师的日常管理由中核控制公司负责,具体工作时间由中核控制公司决定并负责考勤,工作时间为每周40个小时,法定工作日。本项目实施周期为7个月或70个人月。……5.双方职责及接口管理:中核控制公司职责:指定接口人。中核控制公司负责提供以下资源:1.提供测试场地;2.测试环境所需的软硬件;3.被测产品;4.测试计划和测试用例。组织和管理外协测试工程师,安排其日常工作。对和***公司的测试工作进行验收。和***公司职责:(1)指定接口人。(2) 提供符合中核控制公司需求的测试工程师。(3)提交相应工作成果。(4)配合中核控制公司完成服务成果验收。6.服务成果验收6.1.文档要求(表格,略)6.2人工时要求:完成10个人,7个月,每周40个小时的人工时。7.附录……。”

2017年12月7日,和***公司的段斌茹向中核控制公司的朱晓明发送邮件,内容为:“朱工:您好!附件是我公司针对贵司70人月测试服务项目的报价确认函,请您审阅!谢谢!”邮件附件为《北京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报价单》,内容为:“中核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非常感谢贵司对我公司工作的认可和支持。针对贵司提出的‘NicSys2000平台LEVEL2层集成测试外协服务’的项目费用议价请求,我公司做出以下报价确认:1.服务范围:提供70人月的NicSys2000平台LEVEL2层集成测试工作,完成技术规格书规定的测试范围。2.服务周期:本项目实施周期为7个月或70个人月,按照贵司的工作规划安排即可。3.工作内容:在贵司统一组织下,我司提供的测试工程师按照工作计划执行测试服务范围内规定的工作,具体工作包括: 搭建测试环境,按照测试用例执行测试,编制测试记录,每天按时填写工作日志。4.服务报价:项目总报价为:192.08万元。5.测试团队:测试服务项目组人数共10人,均为计算机、自动化或相关专业毕业。……6.结算方式:双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款分4批次结算。①合同生效后1周内,贵司预付30%的合同款,即57.624万元。同时我司开具对应的增值税发票给贵司。……④合同执行第70个人月结束后2周内,结算10%的尾款,即19.208万元; 同时我司开具对应的增值税发票给贵司。”

2017年12月7日至12月28日,和***公司的段斌茹就签订合同一事与中核控制公司的朱晓明进行短信往来,其中提到所称合同为“我们公司参与的192万的合同”。

2017年12月28日,中核控制公司的朱晓明回复和***公司的段斌茹邮件,附件包含更正过的《NicSys2000平台L2层集成测试外协服务技术规格书》,其中“3.服务范围:提供70人月的系统测试工程师,完成相关测试内容的劳务服务。”改为“完成相关测试内容的外协服务”。删除了3.4中的“本项目实施周期为7个月,或70个人月”,“6.2人工时要求:完成10个人,7个月,每周40个小时的人工时。”其余内容较2017年11月24日版本内容无变化。

2018年1月5日,中核控制公司的朱晓明回复和***公司的段斌茹邮件,其中包含:“另外关于技术规格书差异说明如下:因原先我方提请的技术服务申请及附件(即技术规格书)均包含‘劳务’,与我方相关管理制度不符,故重新修改和提请相关申请,将劳务信息去除,请知悉。”

2018年1月12日,和***公司与中核控制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合同双方就
NicSys2000平台二层集成测试技术服务外协的技术服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1.技术服务的内容:中核控制公司委托和***公司完成以下工作:服务方案详细要求参见附件一《NicSys_2000平台L2层集成测试外协服务技术规格书》以下简称《技术规格书》。2.技术服务的方式:依据《技术规格书》约定内容。二、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1.中核控制公司向和***公司提供和***公司开展工作所需技术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2.和***公司应按中核控制公司要求配备具备丰富经验和相应资质的人员以保证按时、高质量履行合同工作,上述人员的详细要求由《技术规格书》所约定。三、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双方一致同意: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正式生效,至中核控制公司完成本合同的全部验收工作后为止。2.本合同在北京市履行,依据《技术规格书》和实际工作需求工作地点可在中核控制公司或和***公司场地。四、验收标准和方式:1.本合同工作(包括全部节点任务)的验收规程由和***公司负责编写(或提供)并交由中核控制公司审核,中核控制公司审核通过后正式发布作为验收和***公司工作的依据。2.本合同的验收工作及验收规程的详细要求由附件一《技术规格书》所约定。3.关于本合同的质保期。由于本次服务为集成测试工作,不涉及任何研发、制造工作。因此,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自和***公司完成本合同的所有工作并通过中核控制公司评审验收后,中核控制公司向和***公司支付合同验收款后即行终止。无质保期。五、报酬及支付方式:1.本合同金额为1 920 800元。2.
双方约定按下列进度完成本合同款项的支付:(1)双方完成合同签订,中核控制公司向和***公司支付590 800元作为合同的首付款;(2)
和***公司完成《技术规格书》中表格3.1《集成测试范围》中第一项至第八项对应的测试工作并通过中核控制公司评审验收后,和***公司向中核控制公司开具金额为1 290 800元的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核控制公司收到发票后向和***公司支付人民70万元作为合同的进度款;(3)和***公司完成《技术规格书》中所约定的所有测试工作并通过中核控制公司评审验收后,和***公司向中核控制公司开具金额为63万元的税率为 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核控制公司收到发票后向和***公司支付63万元。3.双方工作的详细要求由附件一《技术规格书》所约定。和***公司完成《技术规格书》中要求工作后,中核控制公司须对和***公司工作进行评审(验收)。评审(验收)通过后,中核控制公司应出具评审(验收)报告。如在支付节点,和***公司须在该节点工作通过中核控制公司评审(验收通过)后及时向中核控制公司开具节点对应款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中核控制公司收到发票后且相应通过支付点的验收报告15个工作日内向和***公司支付该节点款项。……十一、其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中核控制公司持三份和***公司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包含:附件一,NicSys2000平台L2层集成测试外协服务技术规格书,附件二、保密协议和附件三、廉洁协议。

2018年1月,中核控制公司的冯行、毕艳梅、金亚东、马刚分别在《NicSys2000平台L2层集成测试及附属工作外协支付节点验收报告》上签字,除冯行签字日期为13日外,其余人员签字日期均为1月15日。

2018年1月19日,中核控制公司向和***公司转账590 800元。

2018年1月29日,中核控制公司的冯行、毕艳梅、金亚东、马刚分别在第二份《NicSys2000平台L2层集成测试及附属工作外协支付节点验收报告》上签字。

2018年1月29日,和***公司的段斌茹发给中核控制公司的朱晓明邮件,内容为:“朱工:您好!附件是我司70人月项目合同对应的员工简历,请您审阅。”

2018年2月2日,中核控制公司向和***公司转账1 330 000元。至此,中核控制公司的第三份合同付款义务履行完毕。

四、其他事实

2017年6月10日,中核控制公司员工冯行曾向和***公司发送用工需求邮件,其中载明需求人数为9人。2017年6月至10月,中核控制公司员工冯行、毕艳梅与和***公司就合同履行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沟通。和***公司提交的加班表显示,2017年7月至10月,和***公司派至中核控制公司处的员工填写加班申请表,进行加班。

2018年8月28日下午6:07,中核控制公司副总经理董治国针对和***公司反映的结算问题,给和***公司发送短信,其中载明:“段总,中核控制的上级单位已经给出意见。核实工时和价格,启动支付。好消息。”10月28日,董治国给和***公司发送短信:“这个事情我做得不好,因为太复杂了。但是,我们共同努力,没有欠钱不还的道理。”

和***公司的段斌茹于2018年10月22日向中核控制公司的姜宏发送邮件,称中核控制公司尚未向其结算78人·月工作量,且此前其曾进行沟通与催要。

和***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13日、2018年9月27日、2018年10月16日、2018年10月29日向中核控制公司发送通知函,通知其尚未结算78人·月工作量,并要求其回复和结算。2018年9月21日,中核控制公司向和***公司回函,称其就工作量未结算问题,目前还在核查确认,待问题明确后进行回复。

结合和***公司提交考勤统计表进行计算可知,如将考勤表中加班时间亦计为人月,将双方之间三份合同的人月量分别按照50人·月、40人·月、70人·月计算,则合同外人月数不低于78。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中核控制公司是否应当就和***公司所称的78人·月进行结算;2.如应当结算,按照何种标准计算。

一、中核控制公司是否应当就和***公司所称的78人·月进行结算

对于和***公司主张的78人·月未结算,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和***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主张要求中核控制公司向其支付78人·月的对应款项,其应当对已经履行78人·月的工作量,且达到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的事实进行举证。根据和***公司提交的考勤表可知,在第三份合同对应人月量计为70且将加班时间计为人月量的情况下,考勤表中超出三份合同规定的人月量数额不低于78。

至于是否已经达到付款条件,仍须进行进一步认定。对此,中核控制公司认为,人月量只是第一、第二份合同的付款条件之一,除了人月量,还应满足验收条件;对于第三份合同,因此前人月量计算不科学,故对验收标准进行了调整,不再考虑人月量,而仅以工作验收成果为依据。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由此可知,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方式除了书面形式,还包括口头等形式,合同存在的意义在于指引双方按照约定进行履行,以实现合同目的。具体到本案,在双方之间就和***公司所称未结算的78人·月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对于是否结算、结算方式等均存在争议,一审法院认为,对于是否应当进行结算,关键在于确定双方此前签订以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结算标准和结算习惯,而结算标准和习惯,应当综合双方此前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情况、交易习惯等综合进行认定。

对于双方结算的条件和依据,有关第一份合同的约定为:从2017年3月23日中核控制公司的郭震与和***公司段斌茹之间的邮件往来可知,在双方签订第一份合同之前,双方曾就签订合同问题进行沟通,一致同意将双方的合作模式确定为:和***公司须提供10人同时满足50人工时、人员须通过中核控制公司资质认可、人员不合格或辞职时须及时替换。在2017年4月26日,双方签订第一份合同时,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款项条件为:满足约定人月的工作量,同时完成中核控制公司安排的相关测试任务经中核控制公司确认。验收标准在该合同所附《技术规格书》中约定为:服务成果验收包括文档要求和人工时要求(完成共10个人,5个月,每周40个小时的人工时),据此,能够得出合同中所称“人月的工作量”与《技术规格书》中的“人工时”属于同一计量单位的结论。从和***公司提交的考勤表可知,在双方未签订第一份合同时,2017年4月6日和***公司派驻的工程师既已前往中核控制公司处进行技术服务。由此可知,虽然此前双方沟通过程中仅提及“人工时”的标准,且双方未签订合同即开始履行,但在正式签署合同时,双方对于合同约定的“人工时+文档验收”标准进行了一致确认,且在后来该份合同的履行中,双方亦按照该标准出具工作内容确认单并进行了付款,应当视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将结算标准变更为“人工时+文档验收”的标准。同理,从2017年6月6日双方签订的第二份合同与《技术规格书》的约定,亦能够得出合同中所称“人月的工作量”与《技术规格书》中的“人工时”属于同一计量单位的结论,双方亦认可了“人工时+文档验收”的结算标准。在2018年1月12日签订的第三份合同中,报酬及支付方式中对支付节点的描述为“和***公司完成《技术规格书》中表格3.1《集成测试范围》中第一项至第八项对应的测试工作并通过中核控制公司评审验收后”以及“和***公司完成《技术规格书》中所约定的所有测试工作并通过中核控制公司评审验收后”,故该份合同中的结算标准为“完成测试工作并通过验收”。

对于双方的履行,从双方提交的履行证据考勤统计表、工作量确认单、支付节点验收报告来看,第一份合同签订于2017年4月26日,而和***公司于4月6日已经开始派出工程师,按照和***公司陈述,该合同应当履行至2017年9月6日。该份合同约定,当时派驻的工程师应当为10人连续工作5个月,然而由控制器测试组的考勤可知,2017年4月和***公司派出工程师10名,5月因两位工程师离职而加派两位工程师,6月份其中一位工程师离职,另一位工程师调至软件室而加派两位工程师,此后,这10名工程师一直在该测试组工作至2017年12月。第二份合同签订于2017年6月6日,该合同项目内容为“NicSys2000平台可靠性试验劳务外协技术服务”,按照合同的约定,应当派驻4名工程师连续工作10个月(即自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而从可靠性测试组的考勤统计表看,2017年6月和***公司派驻的工程师为5人,直至2018年1月份变为4人,此4人一直工作至2018年3月,2018年5月17日中核控制公司支付第二份合同最后一笔款项。第三份合同签订于2018年1月12日,工作记录单显示,该项目工程师为霍雨佳、张媚等人,工作记录单中载明时间为2018年1月23日至1月30日,而按照考勤统计表记载,张媚于2017年12月后就不再有考勤记录,和***公司认可该份合同系对此前履行内容的确认。从上述三份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来看,第一份合同和第二份合同之间的履行存在交叉和重合;第三份合同已经将合同中的人月量要求删除,而仅以工作内容验收作为验收标准。在三份合同的履行中,双方之间存在先派工程师后签订合同的情况,且双方均未按照合同所载的内容派驻人员、履行工时和支付款项,唯有款项支付条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行。因此,在双方均确认将中核控制公司验收通过作为付款条件之一的情况下,对于第一、第二份合同所约定的人月量,本质上是付款的必要不充分条件,对于多出来的人工时,中核控制公司认为,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工作成果无法达到中核控制公司的要求,故存在加派工程师的情形,一审法院对其该种解释予以采信。此外,根据上述查明事实,双方第三份合同为最后一份合同,中核控制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向和***公司出具验收报告,并以此作为付款依据,于2018年2月2日支付该份合同最后一笔款项,和***公司对此并未提出异议,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2018年1月29日双方对此前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做出了一致确认,对于工作记录单上1月30日的工作内容,中核控制公司辩称为收尾工作,其主张存在合理性,故截至1月30日第三份合同所附工作记录单上工作人员的履行,仍属于第三份合同已经结算的内容,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此时双方此前对应权利义务均已履行完毕,双方已就此前所有履行达成一致结算意见,并进行了结算,和***公司要求对此前工作量进行结算缺乏依据。综上,和***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双方一致以人工时作为唯一结算依据,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和***公司要求按照78人月量、支付2 140 32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其主张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然而,从和***公司提交的考勤表可知,在2018年1月29日之后,仍存在第三份合同所附工作记录单之外的和***公司人员继续在中核控制公司处考勤的情况,工作人员分别为李超、许涛、芦淇、于天昊。由此可知,在2018年1月29日双方确认结算的工作内容并不包含上述四人此后的工作量,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为,上述四人的工作内容已为中核控制公司所接受。虽然中核控制公司自称不认可考勤表的内容,但其未能提交证据推翻考勤表所载内容,在其认可考勤表上确认签字人员为其员工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中核控制公司的该项意见不予采信。因此,一审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认定双方之间就2018年1月29日以后的和***公司履行内容达成了新的合同,中核控制公司仍应当对上述四人2018年1月29日以后的工作量进行结算。

二、按照何种标准计算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具体到本案,双方无法就尚未支付的上述四人2018年1月29日以后的工作量结算标准达成一致,且未约定具体验收标准,此种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此前三份合同对应的结算依据,对上述四人2018年1月29日以后的工作量结算金额予以酌定,酌情确定中核控制公司仍应支付和***公司20万元。对于和***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尚欠款项金额,在双方无明确约定支付时间的情况下,中核控制公司最迟应当于上述四人全部履行完毕之日即支付对应款项,否则应当支付自逾期日(2018年3月31日)起算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和***公司主张的一审法院认定范围以内的利息损失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对于和***公司要求中核控制公司支付提前解除工程师劳动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中核控制公司存在违约造成和***公司上述经济损失,故和***公司的主张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据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核控制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和***公司款项200 000元;二、中核控制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和***公司利息损失(以200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和***公司补充提交了员工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的银行回单、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凭证回单、医疗保险缴费明细表、未结算工程师工作量统计表、和***公司派驻中核控制公司的工程师考勤流水记录表等证据,用以证明和***公司向中核控制公司实际派出超额的78人·月工作量的事实。中核控制公司对此发表书面意见称,上述证据属于和***公司故意在一审中不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中核控制公司拒绝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

此外,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一审卷宗材料、和***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询问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三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本案中一审认定的事实“结合和***公司提交考勤统计表进行计算可知,如将考勤表中加班时间亦计为人月,将双方之间三份合同的人月量分别按照50人·月、40人·月、70人·月计算,则合同外人月数不低于78。”一审认定按照70人·月来计算第三份合同工作量,确实存在78人·月的超出量的事实,但一审认为第三份合同的结算依据并不是按照人·月来进行结算的,上诉人要求按照实际产生的人·月来计算没有依据。同时一审法院认定,在第三份合同到期后,上诉人仍再给予被上诉人技术支持,派员参加检测,这部分费用并未在合同中列明,被上诉人应当支付这部分费用。

前两份合同均按照人·月来计算合同对价,且已经履行完毕。第三份合同按照工作总量来计算合同价款,从已经查明的事实来看,在双方沟通过程中,存在按照70人·月来计算合同对价的部分情形,如“2017年11月24日,中核控制公司的郭震向和***公司的段斌茹发送的邮件中,包含附件《NicSys2000平台L2层集成测试外协劳务服务技术规格书》,该规格书中载明:3.服务范围:提供70人月的系统测试工程师,完成相关测试内容的劳务服务,工作起止日期由双方商定。……本项目实施周期为7个月或70个人月。”再如:2017年12月7日,和***公司的段斌茹向中核控制公司的朱晓明发送邮件,内容为:“朱工:您好!附件是我公司针对贵司70人月测试服务项目的报价确认函……④合同执行第70个人月结束后2周内,结算10%的尾款,即19.208万元; 同时我司开具对应的增值税发票给贵司。”2018年1月29日,和***公司的段斌茹发给中核控制公司的朱晓明邮件,内容为:“朱工:您好!附件是我司70人月项目合同对应的员工简历,请您审阅。”2018年8月28日下午6:07,被告副总经理董治国针对原告反映的结算问题,给原告发送短信,其中载明:“段总,中核控制的上级单位已经给出意见。核实工时和价格,启动支付。好消息。”10月28日,董治国给原告发送短信:“这个事情我做得不好,因为太复杂了。但是,我们共同努力,没有欠钱不还的道理。”和***公司的段斌茹于2018年10月22日向中核控制公司的姜宏发送邮件,称中核控制公司尚未向其结算78人·月工作量,且此前其曾进行沟通与催要。和***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13日、2018年9月27日、2018年10月16日、2018年10月29日向中核控制公司发送通知函,通知其尚未结算78人·月工作量,并要求其回复和结算。2018年9月21日,中核控制公司向原告回函,称其就工作量未结算问题,目前还在核查确认,待问题明确后进行回复。可见,在合同履行前后,合同的计算对价依据并未进行书面变更。而本案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还应当支付额外的人·月的费用,该项主张是否合理,本院接下来重点阐述。

在第三份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已经书面明确约定了合同总价款,双方当事人均为商事主体,具备相应的磋商能力,对于合同按照总价款的约定,与前两份合同按照实际人·月来作为结算的依据存在明显的不同,上诉人不可能注意不到。在此情形下,上诉人仍签署第三份技术服务合同,且履行完毕,其已经获得了合同的价款,被上诉人不存在违约情形。合同中关于总价款的明确约定,实际上是对于既往的人·月工作量的计价方式的修改,也就意味着该价款为总包价款,即便上诉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了额外的费用,其亦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上诉人主张按照人·月计算合同价款缺乏合同依据,其上诉主张不成立。上诉人还主张其在于被上诉人履行合同前后,曾多次磋商按照人·月来支付费用的问题,但从现有证据来看,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书面的合同。在此情形下,上诉人要求突破合同的约定,另行按照人·月数量来计算合同价款,缺乏依据。上诉人关于合同附件一的主张,亦缺乏证据支持,且不能推翻主合同关于结算条款的约定,不能对合同总价款的约定产生实质性影响。

综上所述,北京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 010元,由北京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振华
审  判  员   向绪武
审  判  员   张 阳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陈 月
书  记  员   马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