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5民初1744号
原告:北京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院4号楼414号。
法定代表人:朱兆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斌茹,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核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姜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和***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公司)与被告中核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调整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整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批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中,和***公司在起诉状中主张的案由是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事实和理由是和***公司“应中核公司邀请,参与中核公司NicSys2000、8000系列控制系统产品测试、产品设计工作,期间累计共派送35名符合中核公司技术要求的工程师,累计提供了238.2人/月的技术服务。”此外,和***公司和中核公司也都提交了三份《技术服务合同》。综上,本案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按照上述规定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吴 晶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马超雄
书 记 员 孙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