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天泽星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淮安德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淮安天泽星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891民初1980号
原告:淮安德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深圳路1号2幢203室。
法定代表人:孙信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明月,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天泽星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教园区承德南路266号1号楼603室。
法定代表人:宋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海鹏,淮安市淮阴区嘉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淮安德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奥机电公司)与被告淮安天泽星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泽星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奥机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明月、被告天泽星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海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奥机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电梯设备款7500元及安装款1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14日,双方签订电梯购销安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无机房电机,设备价为15万元,安装费为3万元,合计18万元,原告依约履行义务,经催要无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被
被告天泽星网公司辩称,合同尚余22500元未付,但原告未依约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应当由原告方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未付款系履行先履行抗辩权。
本院经审理查明确认如下事实:2015年5月14日,原告德奥机电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天泽星网公司(作为甲方)签订《电梯设备购销安装合同》一份,约定:甲方从乙方处购买能力无机房电梯1台,由乙方负责安装;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甲方支付设备总价的20%计3万元作为合同定金,于交货期30个工作日前向乙方支付合同设备总价的75%计112500元,款到按时发货,余额5%计7500元元于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完。货到工地后,安装前7日付安装总价的50%计15000元,验收合格7日内付安装总价的50%计15000元,如因甲方原因使不能及时安装,或因甲方不及时报验或甲方不具备验收条件而致使电梯不能及时通过政府主管部门验收的,则从交货之日起三个月满日视为验收合格,预交货期为2015年6月20日前应满足(一般梯形的交货期不少于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定金、甲方确认所有技术条款包括土建布置图、规格参数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特殊梯形另行约定,否则交货时间相应顺延或乙方可选择按乙方提供的技术条款交货)条件下方可执行,否则导致延期交货乙方不承担责任;合同产品的质量保修期自乙方发货之日起18个月内或货物安装完毕经国家电梯检测部门验收合格后24个月内,以先到日期为准。若产品分批验收,质量保修期按产品实际验收合同之日起分批计算;乙方逾期交货或甲方逾期付款或逾期提货的,违约方应按逾期部分电梯设备金额在万分之四/天的比例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5%,超过交货期或付款日60日,违约方仍不能履行提货、交货或付款义务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且违约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30%向约方支付违约金。
2015年8月10日,德奥机电公司出具承诺函一份,载明:“我司承诺在2015年8月18日前将其一台能力电梯安装到位,逾期向贵方支付1000元/日的违约金,非因我方原因导致无法安装与我司无关。在安装过程中因安装原因造成的现场财物损坏,我司照价赔偿。安装完毕请贵方按合同约定支付我司安装款。”
2015年12月30日,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案涉电梯进行检测,检验结论为合格。
2016年2月22日,德奥机电公司与天泽星公司进行电梯资料及使用交接,交接手续载明:该项目已在2015年12月30日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从验收合格之日正式交付使用,已进入免保期服务。
另查明,2015年5月22日天泽星公司支付首付款30000元,2015年7月7日支付11.25万元,2016年2月22日支付合同安装费1.5万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承揽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承揽义务,被告未按约付款,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价款22500元。对于被告提出其未付款系原告违约在先的抗辩主张,本院认为,被告虽提出原告存在违约情形,但并未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理涉。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淮安天泽星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淮安德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价款2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元,减半收取计91元,由被告淮安天泽星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邵爱静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