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民初28665号之一
原告: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东路XXX号XXX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XXX号XXX幢XXX层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邱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币种下同)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上海张江集成电路产业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