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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邹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6民初2281号 原告:徐某某,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某某,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某,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拓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拓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邹某某、范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审查,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