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6民初2281号
原告:徐某某,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某某,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某,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拓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拓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邹某某、范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审查,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