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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四川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7民初8379号 原告:郭某某,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某,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四川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后,原告郭某某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长***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