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央文化商务区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梵天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中央文化商务区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9550号 原告:深圳梵天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5年2月24日出生,住新疆石河子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中央文化商务区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深圳梵天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中央文化商务区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深圳梵天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本案按深圳梵天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 打印:***校对:***2021年月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