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61647号
原告:北京华电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
法定代表人:王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学习,北京市天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科科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
法定代表人:陈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文燕,女,北京中科科仪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中科科仪股份有限公司宿舍。
原告北京华电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科科仪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华电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电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华电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 喜
二〇二二年 二 月 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倪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