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17377号
原告:北京中科科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二条13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婉菁,北京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北京奥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精诚铂阳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盛街17号1幢1-2层。
法定代表人:陈志泳。
原告北京中科科仪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精诚铂阳光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中科科仪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科科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科科仪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渠阳振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腾 飞
书 记 员 马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