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鄂0602民催8号
申请人:北京中科科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二条13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鸿海,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北京中科科仪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5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3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4020005128689275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该票据记载:出票日期2017年2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8月27日,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湖北清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洛阳宏豪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票据中心。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中科科仪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北京中科科仪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骆 斌
审 判 员 金 颖
人民陪审员 董 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秀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