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82民初12358号
原告:**市蛎灰窑新荣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市。
经营者:***,男,汉族,1973年3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蛎灰窑新荣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江西**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市蛎灰窑新荣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减交、免交或者缓交等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市蛎灰窑新荣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