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巨衡机械有限公司

2692重庆环际低碳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巨衡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民初2692号 原告:重庆环际低碳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工业园区金龙大道20号标准厂房第4幢第2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巨衡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郁洲南路2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知识(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环际低碳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际公司)与被告江苏巨衡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衡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环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巨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环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第ZL20132073××××.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害,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销售侵犯原告第ZL20132073××××.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及其半成品和模具;2.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共计150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原告第ZL20132073××××.0号“螺旋纽带接头”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至今有效。原告该专利对应的产品均为其生产的名为“RCCS列管式换热器强化换热系统”(以下简称“RCCS”)产品。被告生产销售的“凝汽器在线清洗节能装置””““凝汽器在线清洗装置”等完全抄袭了原告的“RCCS”产品。原告认为该产品落入了原告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涉案专利。被告在多个项目中销售涉案产品,销售金额巨大,给原告带来巨大经济损失。被告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其原法定代表人曾是原告员工,且被告曾因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仍实施侵犯专利权行为,具有严重的侵权恶意。 被告巨衡公司辩称:1.原告自鄂州取得的产品不能证明是被告的产品。2.被告产品没有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未侵犯原告专利权。3.原告2016年通过上海徐汇公证处、2017年通过黑龙江省七台市公证处公证取证的行为表明其于当时即得知或应当得知其指控的被告“侵犯”专利行为,专利法规定的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因此该两项侵权计算侵权损失已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专利证书、专利缴费年票、专利权评价报告、获奖证书,被告产品宣传资料、(2019)沪闸证经字第686号、1230号公证书、(2019)陕证民字第006963号、006964号、006965号公证书、(2019)鄂州证字第3877号公证书、(2017)***内经字第14号公证书、(2016)沪0115民初79816号判决书、(2017)苏07民初40号判决书,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产品宣传资料、生产许可证证明,(2016)沪**经字第9019号、9020号公证书,因未提供原件,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投标第三方公司技术手册、商务手册,真实性为被告所认可,现无证据证明原告取得该证据的方式违法,故本院认可该证据的合法性,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在陕西省汉唐公证处的录音真实性为被告所认可,该证据与本案争议事实相关,本院确认其关联性,予以采信。加盖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工矿产品买卖合同》《技术协议》《验收单》《转账凭证》《发票》复印件,本院要求被告庭后5日内核实其真实性,逾期不作回复视为认可其真实性,被告逾期未作回复,且该组证据与(2019)鄂州证字第3877号公证书、被告投标第三方公司的商务手册能够相互印证,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关联性,对其予以采信。加盖了七台河市**煤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产品买卖合同》复印件,本院要求被告庭后5日内核实其真实性,逾期不作回复视为认可其真实性,被告逾期未作回复,且该组证据与(2017)***内经字第14号公证书、被告投标第三方公司的商务手册能够相互印证,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和关联性,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纸质版原告RCCS技术手册、百度文库中原告的RCCS技术手册、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西部固热电厂与原告签订的RCCS技术改造合同、改造项目合同、发票、服务合同、唐山东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的《工业品买卖合同》、(2019)***经内字第9846号公证书的真实性为原告所认可,因被告明确在本案中不主张现有设计抗辩,故该证据与本案争议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告权利 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螺旋纽带接头”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14年6月11日获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32073××××.0。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该专利权利要求1.螺旋纽带接头,包括连接销,所述连接销包括销轴体与销轴帽,其特征在于:所述销轴体外依次套设有旋转盘与防水垫,所述旋转盘与销轴帽紧贴。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螺旋纽带接头,其特征在于:与旋转盘接触面为平面,所述防水垫与外罩贴合的面为斜面。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螺旋纽带接头,其特征在于:所述防水垫下部分为基台,所述基台的水平横截面与旋转盘的水平横截面相匹配,所述基台上设有横截面小于基台的凸台。 该专利说明书记载:003,现有螺旋纽带装置包括螺旋纽带、螺旋纽连接头、连接头外罩……由于纽带装置在水下使用,水容易通过连接头外罩的开口渗入连接头外罩内。007,防水垫靠近销轴体末端的一端为防水端,防水端的边线倒角形成斜面。 原告在本案中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3。 2019年3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涉案专利权全部权利要求1-3未发现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原告曾获得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2年颁发的创新基金重点培育企业,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局2013年颁发的重庆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等奖项。原告的凝汽器实时在线清洗及强化换热系统RCCS获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4年颁发的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证书。 二、被诉侵权行为 被告官网上“联系我们”项下显示联系人张经理,手机号139××××0805。官网上有“螺旋纽带在线清洗”产品介绍。***即官网所称张经理,亦为被告股东,并曾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在其微信朋友圈宣传涉案产品。 ***经与***(手机号139××××0805)电话及短信联系,向***索得资料和样品。2019年6月26日***通过短信将运单号349542735769发送给***。 2019年7月1日下午,***在陕西省汉唐公证处前台大厅收取顺丰快递包裹一件,运单号为349542735769。针对以上过程,该公证处出具了(2019)陕证民字第006965号公证书。 2019年7月31日,原告代理人***向湖北省鄂州市公证处申请对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所购用的RCCS凝汽器强化换热及在线清洗系统商品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处两公证员随***经标识为鄂城钢铁7号门进入至标识为能源动力燃气车间的四楼,***通过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张姓(自称)工作人员在其电脑上查找到《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808BJ15735-30-80,无印章),并经其电脑输出该合同一页交与***。后由张姓工作人员引领到位于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一仓库,由另一男性工作人员打开仓库,查找到RCCS凝汽器强化换热及在线清洗系统商品件,***取得该商品件4套。针对以上过程,湖北省鄂州市公证处出具了(2019)鄂州证字第3877号公证书。公证书附件《工矿产品买卖合同》显示买方为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卖方为巨衡公司,产品名称为RCCS凝汽器强化换热及在线清洗系统(含系统元件、滤网),型号RCCS-20-1。公证书附件光盘显示:针对电脑中查找到的《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张姓工作人员确认就是最终确定的合同。在仓库,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针对查找到的物品表示现场已安装的物品看不到,但与该物品一样。***和公证员指着***手执的《工矿产品买卖合同》询问“装进去的东西和那个东西是一样的吗”“是这个合同样品和配件吗”,均得到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的肯定回复。 嗣后,原告取得了《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808BJ15735-30-80,**版)、《技术协议》《验收单》《转账凭证》《发票》复印件,其上均加盖了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专用章。 (2019)陕证民字第006965号公证书所附实物在关联案件(2019)苏01民初2691号案中经本案双方当事人确认封存完好后拆封,内有螺旋纽带连接头一个,被告认可该产品为其生产和销售。 本案审理中,当庭对该实物进行拆解,原告经比对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完全相同,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被告认为:1.涉案专利说明书显示连接销包括销轴体和销轴帽,原告对销轴帽的解释不对;2.被诉侵权产品的转珠在里面,旋转盘与销轴帽不紧贴,与涉案专利不同。原告主张旋转盘是上下两个白色部件配合而成,而被诉侵权产品的旋转盘必须配合轴承进行转动,涉案专利没有出现轴承;3.被诉侵权产品没有防水垫。首先,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对防水垫的描述,涉案专利具有防水作用,而被诉侵权产品需要进水,轴承是陶瓷的,有水以后性能更好;其次,出于常识,旋转盘下面白色的部件是不可能防水的,轴密封必须要有东西在里面才能起到轴密封的作用,所以被诉侵权产品是不可能防水的,该轴密封是起限位作用和为旋转提供轨道支撑;4.涉案专利并没有指出凸台是什么,被诉侵权产品无法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进行比对。故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2019)鄂州证字第3877号公证书所附实物在关联案件(2019)苏01民初2691号案中经本案双方当事人确认封存完好后拆封,内有螺旋纽带连接头一个,被告表示无法确认该产品为其生产和销售。本案审理中当庭对该实物进行拆解,原、被告均表示比对意见同对前一实物的意见。 另,七台河市**煤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向被告购买凝汽器节能装置。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七台河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应某代理人***申请于2017年5月10日到达七台河市**煤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供应部办公室,对公司供应部***提供的二个凝汽器在线清冼及强化换热装置RCCS产品进行了现场录像及拍照。针对以上过程,该公证处出具了(2017)***内经字第14号公证书。该公证书附有实物,但原告未在本案中提交,理由为在其他案件的审理中已经拆封。 被告主营业务收入2015年为6357万元,销售额2016年为6427万,2017年为144万元。 三、其他事实 原告认为被告本案中的行为还侵害了其另两个实用新型专利权,就此分别提起诉讼,均诉请停止侵权和赔偿150万元,本院均已受理,案号为(2019)苏01民初2691号、2693号。 原告三案共支出律师费8万元、公证费16500元。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以上费用的1/3。 在(2016)沪0115民初79816号原告环际公司与被告上海环际低碳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的生效判决中,判决上海环际低碳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停止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变更企业名称,赔偿3万元。该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上海环际低碳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股东为***和**”,判决理由部分有“根据在案证据,***每月从原告处领取固定款项,并由原告报销差旅费,相应单据注明***为原告市场三部或销售三部员工,可以认定二者存在劳动关系”等内容。 在(2017)苏07民初40号原告环际公司与被告巨衡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生效判决中,***身份为巨衡公司总经理,判决巨衡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40万元。 本院认为: 一、被告生产和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 被告对(2019)陕证民字第006965号公证书所附实物由其生产和销售不持异议,但否认(2019)鄂州证字第3877号公证书所附实物为其产品。 (2019)鄂州证字第3877号公证书显示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张姓(自称)工作人员为原告代理人***在其电脑上查找到《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808BJ15735-30-80)。该合同买方为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卖方为巨衡公司,产品名称为RCCS凝汽器强化换热及在线清洗系统(含系统元件、滤网),型号RCCS-20-1。公证书所附光盘显示,***手执该合同查找实物,找到后与公证人员一起指着合同得到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人员的确认:实物是合同的样品和配件。据此,足以认定该公证书所附实物为被告销售给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产品。 由此,本院认定(2019)陕证民字第006965号公证书、(2019)鄂州证字第3877号公证书所附实物均为被告生产和销售。 二、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原告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拆解(2019)陕证民字第006965号公证书、(2019)鄂州证字第3877号公证书所附实物可见:两被诉侵权螺旋纽带接头均具有连接销,连接销包括销轴体和销轴帽,在销轴体上依次套装有旋转盘和防水垫,安装后,旋转盘与销轴帽紧贴;防水垫与旋转盘的接触面为平面,与外罩贴合的面为斜面;防水垫为台阶结构,直径较大的为基台,基台的水平截面与旋转盘水平截面相当,基台一侧设有直径较小的凸台。两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中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 对于被告的异议,本院认为: 1.旋转盘。涉案专利的旋转盘的作用是采用滚动摩擦来避免连接销在旋转过程中销轴帽与防水垫直接接触而产生较大阻力和磨损,而被诉侵权产品的旋转盘亦是与涉案专利中的旋转盘工作原理相同。说明书附图只是涉案专利的一种实施方式,并不能以说明书附图来限缩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保护的范围。 2.防水垫。被告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没有防水垫进而不具有防水功能。首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描述“所述销轴体外依次套设有旋转盘与防水垫,所述旋转盘与销轴帽紧贴”,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1可知,涉案专利的销轴体上排列顺序依次为防水垫、旋转盘、销轴帽,拆解后的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一致,其中台阶状白色部件即为涉案专利中的防水垫。其次,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3段及说明书附图1可知,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连接销朝向旋转纽带一侧连接头外罩(1)对应开口(11)的防水功能,而销轴帽一侧的防水并不是涉案专利的技术创新,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也未有描述,不属涉案专利必要技术特征,因此被告抗辩旋转盘下面白色部件不防水不影响本案侵权判定。 3.凸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中对于防水垫的基台、凸台的相对位置以及横截面相对大小的描述已完整明确地定义了何为凸台,被告的异议不能成立,被诉侵权产品的防水垫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中的防水垫技术特征相同。 综上所述,两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的保护范围。 三、责任的承担 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告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和销售了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中的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及其半成品和模具,系停止侵害的具体实施方式,本院判令被告停止制造、销售、**销售侵权产品已足以制止侵害,对该具体方式不再予以明确。 关于赔偿额的确定。原告要求按被告的侵权获利来确定赔偿额。原告虽然提供了有关被告营业收入、销售额的证据,但被控侵权产品仅为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之一,不能证明被告就涉案侵权行为的获利,本院仍按法定赔偿确定赔偿额。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额予以支持:1.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可避免螺旋纽带装置在水下使用时水渗入外罩腐蚀连接头。2.被告有明显的侵权故意。被告以及被告股东、职员和曾经的法定代表人***相关的企业均曾侵害过原告权益并被法院判决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仍实施本案涉案侵权行为。3.原告所举被告营业收入、销售额证据虽不能证明被告的侵权获利,但可反映被告的经营规模。4.维权合理开支。5.2016年上海徐汇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本院未予采信。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原告2017年通过黑龙江省七台市公证处公证取证的行为至原告起诉时未逾三年。被告认为原告就部分被诉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采信。6.原告就被告同一行为,分别在三起诉讼中主张赔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巨衡机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销售侵害原告重庆环际低碳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ZL201320733990.0号“螺旋纽带接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江苏巨衡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重庆环际低碳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150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300元,由被告江苏巨衡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 颖 技术调查官** (2019)陕证民字第006965号公证书所附实物 (2019)鄂州证字第3877号公证书所附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