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7民初2971号
申请人:江苏巨衡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申请人江苏巨衡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巨衡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巨衡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在价值95000元的范围内予以财产保全,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权利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保全费970元,由申请人江苏巨衡机械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毛 萍
书 记 员 武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