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9001民初4681号
原告:济源市超光传感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五龙口镇五龙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业务经理。
被告:江苏巨衡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赣榆经济开发区宁波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济源市超光传感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巨衡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源市超光传感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源市超光传感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5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