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307民初13562号
原告:黄金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深圳市绿雅生态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大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年辉。
被告:***。
原告黄金和与被告深圳市绿雅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大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金和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对被告深圳市绿雅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大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金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05.63元、保全费2223.75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  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欧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