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105民初18658号
原告河南佳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11号**国际建材港市场内C61-2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平利、***(实习),河南恒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封市***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佳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市***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结合本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并且原告未提交被告身份情况,故被告不明确,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佳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32元,退回原告河南佳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史 健
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
书 记 员 冯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