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佳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佳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开封市某某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05执1426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佳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11号**国际建材港市场内C61-2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开封市***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三大街南段11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河南佳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开封市***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15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告开封市***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佳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189040元及违约金(以18904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因开封市***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18年1月20日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于2017年12月6日、2018年6月6日两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财产进行查控,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3、于2018年6月6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4、传统查控采取了邮寄限制消费令、传票传唤被执行人2018年6月11日到庭,但被执行人未到庭;5、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142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崔 雷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