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佳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佳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河南省良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2641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佳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11号**国际建材港市场内C61-2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良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陇海一路南侧、七大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 河南佳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诉河南省良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182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内容如下:一、截止至2018年6月30日,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本金共计93万元,分12期偿还(自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被告保证于每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货款77500元,(原告指定收款账户:账户名称:河南佳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账户号:41×××5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居易国际广场支行)。若被告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完毕,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就此案再无纠纷;二、若被告有上述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偿还,被告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70000元,且原告有权以未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2%自逾期之次月起收取逾期利息,并有权就剩余全部未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南省良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佳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河南佳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0105执264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 宏 审判员 董 争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