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久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久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阮年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民辖终2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久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凉亭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阮年起,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原审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文三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男,199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 原告阮年起诉被告湖北久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8)鄂0116民初2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湖北久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与理由:认为三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黄陂法院管辖范围,本案不应由黄陂法院管辖,本案应当移送至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发生在武汉市黄陂区,故该辖区的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卫 审判员  李 钢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王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