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神州浩天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神州浩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12014号 原告:***,女,1998年2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市桥西区。 被告:天津神州浩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5号1-B-20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人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神州浩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现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孔 郁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