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抗77号
抗诉机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保定永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保满路北(隆兴中路**)。
法定代表人:刘自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89年2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文安县。
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雄县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雄县世纪城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83年7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定州市北城区。
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75年3月6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73年4月29日出生,户籍地天津市河**,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成年,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申诉人保定永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及原审被告雄县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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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2018)冀06民终2493号民事判决,向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请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冀检民(行)监[2019]1300000037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苏 晨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