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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京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保定永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名县金谷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5民初265号 原告:重庆京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 负责人:***。 被告:保定永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保定市隆兴中路**隆兴商务中心****iv> 法定代表人:刘自成。 被告:大名县金谷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名县万堤镇后,住所地大名县万堤镇后屯村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京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保定永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名县金谷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京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京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印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晓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