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西民(商)催字第35930号
申请人重庆超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松牌路523号金龙商厦1幢3楼。
法定代表人**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雪,女,1981年10月2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江北区。
申请人重庆超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宣告号码为31600051/20681131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8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重庆超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票号31600051/20681131;出票金额二十七万五千元;出票人中钢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重庆超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二〇一五年年十一月十八日;付款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汇票到期日为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重庆超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可以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重庆超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高 亢
代理审判员
邓 斌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