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0902执7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西交通投资集团玉林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二环东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564031427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福绵区。
申请执行人广西交通投资集团玉林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9民终1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交通投资集团玉林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1783498元并返还案件受理费20484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房产、国土、车辆、工商等管理部门以及主要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共40082.05元,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共7611.53元,本院已依法划扣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合计47693.58元。扣除本案执行费20440元,余款27253.58元已由本院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另查明,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的小汽车一辆。本院依法扣押、拍卖。经委托评估后,依法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拍卖得款16300元,该款已由本院支付该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措施,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桂0902执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