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瑞发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

开封市瑞发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203民初1585号之二
原告开封市瑞发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得胜坊营业房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7112131761。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进园区长风商务区谐园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13734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瑞发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瑞发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开封市瑞发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2720元,由开封市瑞发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夏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