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7民初9586号
原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佟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负责人:马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人民政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