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九阳食品有限公司、蚌埠市福淋乳业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民初137号
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金山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九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黄长路长山村委会综合楼5-60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蚌埠市福淋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路391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蚌埠市优和**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均。
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九阳食品有限公司、被告蚌埠市福淋乳业有限公司、被告蚌埠市优和**乳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赔偿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