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浙江宏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6)吉07执9号
某公司、于某某:
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与你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某人民法院作出的(X)某民终X号民事判决、本院作出的(X)某X民初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X年X月X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于某某主动将执行案款X元、执行费X元汇入本院账户。本院已将执行案款X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将执行费X元已上缴国库。
综上,本院作出的(X)某X民初X号民事判决确定于金刚负担的金钱给付义务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