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82民初16950号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某。
被告:郭某1。
被告:吴某。
被告:郭某2。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傅某、郭某1、吴某、郭某2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20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