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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有限公司;傅某;郭某1;吴某;郭某2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82民初16950号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某。 被告:郭某1。 被告:吴某。 被告:郭某2。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傅某、郭某1、吴某、郭某2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20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