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民初2725号
原告:山东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舜昊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舜昊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日照龙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志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山东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龙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泰安志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山东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