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泰安志鹏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2725汇星科技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民初2725号 原告:山东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舜昊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舜昊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日照龙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志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山东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龙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泰安志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山东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