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日照龙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121执9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南市。 被执行人:日照龙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6CMM9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与日照龙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1民终20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日照龙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内容和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30433.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970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121执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